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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 13: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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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判建明,福建高院判安宝,最高 ...
shevapippo 发表于 2014-5-2 13:44 
2010年3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闽民终字第289号]、[(2008)闽民终字第290号]判决书,对厦门安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建明(厦门)房地产有限公司之间的“鹭城广场”项目转让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建明(厦门)房地产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与厦门安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的诉求,判令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及协议。依据该判决和双方业已签署生效的转让合同及协议,建明(厦门)房地产有限公司无权与任何第三方进行洽谈“鹭城广场”项目的合作及转让等相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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