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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 15: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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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齐鲁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开业的批复
齐鲁银行临沂分行:
你分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关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开业的请示》(齐鲁银临分报〔2019〕1号)、《齐鲁银行临沂分行关于核准倪娜临沂河东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请示》(齐鲁银临分报〔2019〕2号)收悉。现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行筹建机构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大街与孝友路交汇西南处。营业范围核准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享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核准或备案并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业务。
二、核准倪娜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行长任职资格。该同志任职后,你分行应将任免文件抄报我分局。
三、你分行应当自我分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文、你分行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四、该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分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文自动失效,应向我分局缴回金融许可证。
五、该支行开业后,你分行要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和风险防范工作。
六、你分行应按规定将该支行设立事项予以公告。
此复。
临沂银保监分局
(临沂银监分局代章)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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