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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3 10: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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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202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2-28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http://www.sjzlq.gov.cn/col/1594111577459/2023/02/28/1677549591486.html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编号:鹿泉〔2023〕-001
石家庄市交投大河集配物流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交投大河集配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贾文龙,男,汉族,1971年4月1日出生,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居住,身份证号码为130******。
我局于2023年1月30日对你公司违法占地建石家庄国际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批准,于2022年10月28日在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大河村南约100米处,东至植物园街、南至霍寨村地、西至京昆高速、北至大河村地范围内,违法占用大河村集体土地(地类为耕地135581.00平方米(合203.37亩)、种植园用地12840.00平方米(合19.26亩)、林地248056.00平方米(合372.08亩)、其他类型农用地14534.00平方米(合21.80亩)、建设用地561.00平方米(合0.84亩),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范围内)411572.00平方米(合617.36亩)建石家庄国际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44条、59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2、石家庄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石家庄市鹿泉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21年)、土地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本机关已于2023年2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本机关视为放弃权利。本机关认为,你公司违法占地建石家庄国际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确凿,查处程序规范,运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应依法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4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11572.00平方米(合617.36亩)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11011.00平方米(合616.5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你单位非法占用的411572.00平方米(合617.36亩)土地退还给原使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或石家庄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
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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