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准东部新城核心区A3-25#地块商业金融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东发改投〔2011〕6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该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东部新城核心区,宁穿路以北、海晏路以西地块。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一栋360米高的塔楼。塔楼由八十层主楼、六层裙楼及四层地下室组成。项目总用地面积29606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18000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298000平方米,其中商业建筑面积65000平方米,办公建筑面积198000平方米,酒店建筑面积35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20000平方米。
四、项目总投资193089万元人民币,项目资本金96545万元人民币,由各方股东按比例出资,即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出资38618万元,占40%;ITOHPIA ENT Investment Co.,Limited以美元现汇方式出资57927万元,占60%。总投资与项目资本金的差额部分由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国内银行融资解决。
五、原则同意项目节能分析意见。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环保、安全、消防等措施,确保“三同时”。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302002010A21012)和土地证(甬国用[2011]第0100638号)、《宁波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书》(编号:2011-002)、《关于宁波东部新城A3-25地块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甬东环建书〔2011〕143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请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等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
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外资 项目 批复
抄送:市府办,市外经贸局、住建委、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外汇局,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7月12日印发 |
评分
-
1
查看全部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