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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11 14: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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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贯通省会及特大城市、近期双向客流密度2500万人次/年以上、中长途客流比重在70%以上的高铁主通道线路,可采用时速350公里标准,其余高铁线路、区域连接线原则上采用时速250公里标准;规划建设城际铁路原则上采用时速200公里及以下标准,合理统筹同一走廊内市域(郊)铁路的功能。对预留未来提速条件和发展空间的,应开展深度论证并争取国家相关部门同意。严禁以新建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名义变相建设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统筹考虑城镇布局、客流特点、建设条件等,科学布局车站站点,新建铁路客站原则上应布设在中心城区或靠近城市建成区。控制城市高铁(普铁)客站数量,充分论证多条线路合并设站的可行性,新建铁路应优先考虑引入既有站,县级行政区增设客站要严格论证,原则上不超过1个。
严格控制客站规模,严禁不顾实际扩大站房面积、擅自变更已批准的设计方案,严禁超标准装修、违规设置贵宾室。加强铁路客站与其他运输方式的高效衔接融合,促进各站房主体建筑贴临建设、换乘功能空间直接连通,新建枢纽换乘距离宜在300米以内。
新建铁路项目原则上采用地上敷设方式,进出枢纽、征拆困难、噪声振动大等局部路段可研究采用地下敷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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