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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0 21: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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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制订的《贵州省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转发这一办法,要求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遵照执行。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办法明确,我省设立贵州省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充分调动航空运输企业积极性,加快我省民用航空运输体系建设,促进民用航空运输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符合条件的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台湾,下同)客运航线航班、国内重点客运航线航班、支线机场客运航线航班,以及对航空公司在我省机场新设立分公司、基地公司、新增过夜飞机予以奖励。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每年由省财政纳入预算安排,滚动使用。
办法明确,按照各级政府共同培育的原则,省政府和机场所在地政府共同扶持航线航班。机场所在地政府对航线航班的培育扶持办法由机场所在地政府制定。在本办法适用期限内新开辟或恢复的航线航班,专项资金按规定培育扶持3年。
以旅游包机方式运作的航线航班,补助资金从省旅游发展资金中安排,补助办法由省旅游局另行制定。
对新开辟或恢复的航线航班,各地机场公司与航空公司协商,在航线航班培育期内根据具体航线航班市场经营情况给予运营航空公司一定收费减免优惠。
补助条件及范围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对以下航线航班予以补助:
(一)新开辟或恢复的国际和地区航线航班持续营运6个月以上,且平均每周航班不少于一班,争取每周五班。
(二)新开辟或恢复的国内重点航线航班、支线机场航线航班持续营运6个月以上,且平均每周航班不少于一班,争取每周七班。
办法要求,航空公司新开辟或恢复的国际和地区客运航线航班、国内重点客运航线航班及支线机场客运航线航班经省机场集团公司或当地机场公司核实后,应按要求报省财政厅备案,否则不予补助。
补助标准及方式
办法规定,国际和地区航线航班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直航航线航班补助标准。每个往返港澳台的航班,在贵阳市予以补助的基础上,第一年按照贵阳市标准的10%予以补助,第二年按照贵阳市标准的8%予以补助,第三年按照贵阳市标准的5%予以补助。亚洲区域的国际航线航班,在贵阳市予以补助的基础上,航程1000-2000公里(含)的,每个往返航班第一年补助5万元,第二年补助4万元,第三年补助2.5万元;航程2000公里以上的,每个往返航班第一年补助10万元,第二年补助8万元,第三年补助5万元。亚洲区域外的洲际航线航班,以“点对点”形式开通的贵阳出港航班,采取“一事一议、一线一定”的方式予以补贴;以“代码共享、行李直挂、无缝衔接”等多种通程模式开通的贵阳出港至欧洲、澳洲、美洲等地的中转洲际航班,按实际乘运人次或实际执行班次给予适当奖励。补贴和奖励资金由省和贵阳市各承担40%和60%。
(二)经停航线航班的补助由贵阳市按其规定予以补助。
国内重点航线航班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每个往返直航航班在贵阳市予以补助的基础上,第一年按贵阳市标准的20%予以补助,第二年按贵阳市标准的16%予以补助,第三年按贵阳市标准的10%予以补助。
(二)经停航线航班的补助由贵阳市按其规定予以补助。
支线机场航线航班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对各支线机场以“干—支空中快线”等形式开通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的航线航班,省按照支线机场所在市(州)政府或县(市、区、特区)政府对航线航班补助金额的40%给予当地政府补助。(“干—支空中快线”指省内各支线机场直飞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的航线航班,且每日往返航班不少于4班次)。
(二)各支线机场开通的“干—支空中快线”以外的其他航线航班,省按照支线机场所在市(州)政府或县(市、区、特区)政府对航线航班补助金额的30%给予当地政府补助。
(三)各地政府采取定补方式的航线航班,省按照支线机场所在市(州)政府或县(市、区、特区)政府定补额30%的比例给予当地政府补助。
办法还规定,对航空公司在全省干支线机场新设立分公司、基地公司以及新增过夜飞机给予奖励,涉及土地等要素保障优惠政策由各地与航空公司协商确定。具体内容为:
(一)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航局关于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管理意见〉的通知》(民航发〔2009〕4号)规定,航空公司在贵州干支线机场新设立分公司、基地公司摆放过夜飞机不少于3架的,由机场所在市(州)政府或县(市、区、特区)政府一次性或分年给予共500万元的开办费奖励(含3架过夜飞机奖励)。
(二)贵阳市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开航线航班培育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函〔2014〕59号)要求,以航空公司上一年度过夜飞机架次为基数,每增加1架且当年在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停放过夜不少于300天,机型为100座以下(含100座)的,最高一次性奖励80万元;机型为100—150座(含150座)的,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机型为150座以上的,最高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各支线机场所在地政府可参照执行。
(三)新设立分公司、基地公司以及新增过夜飞机奖励资金由各地方政府承担,省按照机场所在市(州)政府或县(市、区、特区)政府已奖励数额的30%给予当地政府补助。
补助的申领及资金拨付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对航线航班的补助,原则上以每半年为期办理一次。
国际和地区航线航班、国内重点航线航班的补助、支线机场航线航班的补助、新设立分公司及基地公司奖励、过夜飞机奖励等有关材料,经当地机场公司按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后,由航空公司向当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申请补助及奖励。涉及省级补助的事项,由当地财政部门牵头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报告及提供资金拨付等有关资料,省财政厅按规定核定补助。
办法要求,省财政厅、省机场集团公司要建立培育航班台账,在培育期内实施动态管理。省机场集团公司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出具证明。省财政厅原则上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拨付专项资金,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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