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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3 09: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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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长沙市住房保障低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不高于1893元,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低于2524元。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对标准适时调整。
第五条 家庭收入是指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具体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含受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劳动报酬、务工收入、各种福利及其他劳动收入。
能够出示有效工资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
不能出具有效收入证明的,可比照务工所在地或当地自谋职业行业收入评估标准或长沙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计算,无比照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且身体健康的人员,应当积极就业和从事生产劳动,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不从事生产劳动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当地劳动力人均收入计算。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及其他经营性收入。
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
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规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规定价格计算;
无收入证明,又无合同规定或规定价格的,按当地评估标准计算。
(三)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土地和房屋出租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其他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财产变卖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所得、其他财产性收入。
有实际发生数额证明的,按实际发生数额计算;
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可按当地评估标准计算。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按照当地上年度该片区实际流转价格计算。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包括离退休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保险索赔、捐赠收入、遗产收入、赡(扶、抚)养收入、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粮食直补和各种政府补贴、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
养老金和离退休金,凭本人养老金和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通过银行发放的,凭领取存折予以认定;未通过银行发放的,由区人社部门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出具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认定;
遗属补助费,通过银行发放的,凭领取存折予以认定;未通过银行发放的,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予以认定;
赔偿收入、捐赠收入、遗产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协议、公证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领取证明予以认定;
赡(扶、抚)养收入,以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为基准,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可不计算该子女的赡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部分,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赡(抚、扶)养人的平均值计算赡养费。
(五)县级(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三条 区民政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至少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情况、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申请家庭及其成员的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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