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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4 09: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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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汽车产业园二期 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南经征〔2022〕2号 字数:8462022年5月14日南宁日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gwy令第590号)有关规定以及《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汽车产业园二期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汽车产业园二期项目。 (二)项目概况:吴圩镇正大路168号、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吴圩镇美志村南宁市东营美志木业有限公司东南侧)。土地级别为:工业四级。 二、房屋征收范围 吴圩镇正大路168号、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吴圩镇美志村南宁市东营美志木业有限公司东南侧)。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如有出入或遗漏,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项目规划蓝线图最终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从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 (四)办理工商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增加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汽车产业园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房屋征收部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 八、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江南区那洪大道12号。 九、征收咨询电话:0771-4950816。 十、监督电话:0771-4519355。 逾期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zf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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