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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3 11: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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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关于撤销吴县市设立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的通知》(苏政发〔2001〕10号), 2001年,原吴县市撤市设立吴中区和相城区。为充分赋予其自主管理权限,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同意吴中区、相城区享受县级行政和经济管理权限,2004年1月又作出适当延长县级行政和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到目前为止,吴中区与相城区部分行政和经济管理的方式没有变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招生工作在本区域开展。
这还不明确吗? 苏州 shi ZF 来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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