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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珠海公布高新区及金湾区未来三年初步更新计划成果。
其中高新区共计18个改造项目,包括10条旧村、6个旧厂、2个旧城镇项目;拆建类旧村改造9个,多为2017年及以前房企已介入的项目。
一、基本规定
政策依据
《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珠府〔2015〕123号)
《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区域内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工作指引》(珠规建〔2015〕19号)
《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开发规模测算指引(试行)》(珠府〔2015〕123号)
适用范围
珠海市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实施方式
1. 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实施。
2. 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交易选择单一市场主体,签订更新合作协议合作实施或将房地产权益转移给该市场主体单独实施。
3. **组织实施。
村集体的角色
1. 自行实施的城中旧村更新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项目的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
2. 采取其他方式实施的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在确定实施主体前,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项目的申报主体。
3.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城中旧村更新前期工作,必要时可以引入前期合作企业配合开展工作。
村(居)民大会或社区股东大会
(1)更新意愿、实施方式、引入前期合作企业等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大会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表决,获得占全体成员(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通过。
(2)更新单元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开交易方案等重大事项则需获得占全体成员(股东)人数90%以上(含本数,下同)同意方能通过。
(3)若更新区域内存在其他产权人的,还应当共同进行表决,获得占更新区域内合法产权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全体产权人(含成员、股东、其他产权人)总人数90%以上的产权人同意方能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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