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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4 13: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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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中车浦镇庞巴迪运输系统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芜湖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依法收回你公司位于东至空地、南至赤铸山路、西至空地、北至纬一次路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面积69422.01平方米(详见收回地块红线图)。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事宜,同时到市国土资源局注销上述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对该宗地再进行租赁、转让、抵押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芜湖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书的,我局将依法注销你单位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
2016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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