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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9 12: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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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将于12月8日起施行
第五章 古城保护 
第三十四条  重点保护保定古城“靴城四关错十字、市阁莲漪直隶署”的传统空间格局。
第三十五条  修缮古城墙,控制护城河、府河、长城南大街等沿线绿地,串联现有公园绿地,保持古城独特的“靴形”城垣轮廓形制。
第三十六条 保护以东大街、西大街、莲池南大街(东大街以南段)、北大街为代表的古城内历史街巷。维修、改善、整治沿街建筑物及构筑物,保持与周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
第三十七条 保护护城河、府河的河流走向,禁止河道填埋和污水排放,整治河道自然环境以及沿岸景观风貌。保护莲池平面形态,疏浚、活化莲池水体,治理莲池水体环境。
第三十八条 划定总督署—西大街、东大街—北大街、淮军公所—清河道署等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和延续街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三十九条 合理控制古城内建筑高度,维护大慈阁的古城制高点空间形象。整治大慈阁、直隶总督署、莲池书院、淮军公所、清河道署、古城墙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历史建筑周边的建筑风貌与景观环境。
第四十条 古城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尊重传统建筑特色,体现保定历史文脉、承载地域文化,对建筑的体量、色彩、材质和屋顶形式进行引导,形成协调完整的传统风貌格局。
第四十一条 适度疏解影响古城风貌与历史文化氛围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批发市场、工厂、大型体育场、中小学校等,依法改造影响古城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二条 建立业态准入正、负面清单,利用腾挪、置换的空间,积极发展文化、旅游、休闲服务产业,增加文化用地与公共绿地,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改善古城人居环境。
第四十三条 鼓励古城内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增加公交线网密度,增设公交站点,提高覆盖范围,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结合古城改造,有序设置传统特色商业步行街。
第四十四条 建设由导向标识、介绍标识、展示标识、阐释标识等构成的,具有古城特色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五条 设置主题旅游环线,串联古城内历史文化资源,整体引导历史城区文化旅游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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