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20-9-30 11:27: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同意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开业的批复 甘银保监行许〔2020〕354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兰州分行开业的请示》(平银发〔2020〕748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平安银行兰州分行开业。机构全称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简称平安银行兰州分行)。英文名称为“Ping An Bank Company Ltd.LanZhou Branch”。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4286号”。 二、该分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ZF债券;买卖ZF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买卖外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从事信用卡业务;从事汽车消费金融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总行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三、核准陈进远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行长任职资格。该拟任人应自我局核准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你行应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及时抄送我局。 四、自批复之日起,请你行于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 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并自开业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开业情况。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最长期限3个月,开业延期不得超过1次。 此复。 2020年9月1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