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8-11-27 23: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5.3 核心保护范围的保护与整治措施
(1)采取整体对待、严格保护的措施。保护传统街巷空间与格局,区内的建筑和环境以保护和维修为主。
(2)传统街巷的保护包括街巷格局、铺地形式、沿街建筑立面的连续性三个内容。
严格保持街区内的历史街巷走向与基本形态,保持现状,严禁侵占街巷空间进行建设。保护街区内沿街民居的传统建筑形式,保持街巷及两侧建筑的原有尺度关系。
保护范围内的路面材料禁止采用沥青、水泥路面,建议采用石板路。对于保护范围内已经采用非传统路面材料的,规划要逐步改造成为石板路。
保护沿街建筑以及院墙的立面形式、建筑材料、建筑色彩等的统一性、连续性和视觉景观的完整性。对于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现代建筑采取整治更新等措施,使历史街巷景观得到延续。重点保护主要街道的传统风格,对临街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进行整治。
(3)根据现状建筑评估与分类,确定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与整治方式。(见表3-1)
修缮—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等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维修改善—对街区的历史建筑,按照《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进行保养、加固和修复;
外观维修—对一般传统风貌建筑提出整治要求,对建筑外观按照传统风貌要求进行维修,可以按照原体量、材料、色彩、形式进行翻建,但不得拆除;
保留整修—对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的现代建筑可予以保留,并逐步整修其与传统风貌冲突的部分,使之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整治更新—对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现代建筑予以整治更新,在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的前提下对建筑进行内部改造和外部更新。
(4)核心保护范围内文物、历史建筑、推荐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高度应按照现有建筑高度控制;其它区域建构筑物整治改造时,檐口高度不得高于7米,采用坡屋顶形式,建筑应采用青灰色调,并应尽量采用院落式布局。
(5)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翻建的建筑,控制其从视觉上看不改变其原有的外观、体量和色彩,建筑应使用传统的技艺与传统的材料,门、窗、墙体、屋顶等形式应以清代、民国或解放前时期的洛阳院落式民居风貌为主,以延续区内建筑风貌。
表3-1 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分类保护与整治措施统计表
(6)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等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按照《城市紫线管理班办法》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进行保养、加固和修复;
(7)对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进行维修、翻建、整治及更新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将施工方案和相关图纸报送洛阳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前应当征求洛阳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工程结束后,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测量、记录,必要时,可重新确定建筑类别。
拆除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制定具体拆除方案,经所在洛阳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8)对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街巷两侧建筑、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等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生活设施、设置广告牌匾的,应保持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有关责任人应当将设计方案报请洛阳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其高度、体量、色彩和样式等进行审核,使之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审核批准前应当征求洛阳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摘自《洛阳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老城区)保护规划说明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