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8-6-19 17: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偶然看到的一则去年的债权裁定书,奈伦大厦现在是易主了还是债权问题解决了?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天津滨海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38号金融广场大厦B座11-14层。
负责人韩焕彬,该办事处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响螺湾商务区第21号。
法定代表人郭占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68号。
法定代表人郭占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栋4-69。
法定代表人李书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占春,男,出生日期1954年4月24日,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执行人郭秀英,女,出生日期1953年9月14日,住同上。
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占春、郭秀英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经天津市北方公证处作出(2014)津北方执字第6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以上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于2014年11月6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津高执字第0044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件指定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5亿及相关利息及费用。
在执行过程中,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在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了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及北京的房产;冻结了该公司相关股权,因以上房产系在建工程或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待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北方公证处(2014)津北方执字第6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家树
代理审判员张庆
代理审判员付平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姚易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