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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第八次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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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2:28:19 | |阅读模式
  编号:榕土让[2015]08号
  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决定公开出让福州市城区4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基本情况和主要规划指标(见附表)
  二、竞买申请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买,但有拖欠工程款及用地行为不良者除外。
  三、出让方式
  宗地2015-20、22号采用拍卖方式出让;宗地2015-21、23号根据报名截止时的竞买人数确定出让方式,若竞买人数超过两个(含两个)采用拍卖方式出让,不足两个则采用挂牌方式出让。
  四、参加竞买申请方式及截止日期
  竞买申请人应在2015年7月8日至7月14日的工作日期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或护照)、竞买申请表、竞买保证金的缴款凭证(申请人的竞买保证金必须于2015年7月14日下午4:00前汇至指定的账户)及相关证明文件等,提出竞买申请(报名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层,福州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经出让人审核后,获得竞买资格。
  宗地2015-21、23号若截止2015年7月14日下午4:00,竞买申请人不足两个则转为挂牌方式出让。申请人可继续在2015年7月15日至7月22日的工作日期间,按上述竞买申请要求,提出申请(申请人的竞买保证金必须于2015年7月22日下午4:00前汇至指定的账户)。
  五、出让时间和地点
  拍卖定于2015年7月15日上午10:00在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层交易大厅举行。
  挂牌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至7月24日,竞买登记时间为上述挂牌交易期限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其中2015年7月24日截止时间为上午10:00),竞价栏地点设在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层交易大厅。
  六、给付成交地价款方式
  竞得人付款期限分三期(比例各为50%、20%、30%)分别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120日、180日内支付。
  竞买保证金可充抵成交土地价款。
  申请人支付竞买保证金(人民币)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全称: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600000,股吧)福州分行
  账 号:43010155260002243
  申请人支付竞买保证金(美元)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全称: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601988,股吧)福州市市中支行
  账 号:810010579408091014
  境外竞买人以美元支付保证金的,其缴纳的保证金数额根据人民银行当天公布的汇率换算。
  七、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缴纳竞买保证金时,应提交该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二)宗地2015-20号须配建安置房建筑面积约4万平方米(其中,安置住宅面积不低于3.65万平方米,配套用房约3500平方米),由市政府指定单位按照该地块住宅基准楼面价+建安成本3000元/平方米+3%利润根据形象进度进行回购。地块内5000平方米配套用房(设置于住宅地块内)扣除指定3500平方米回购面积外,剩余1500平方米(不含物业管理用房、服务厅、活动用房等相关配套用房)不可用于销售。
  回购价款按照以下节点支付:
  1.竞得人缴清地价款且安置房地块进场施工后支付20%;
  2.安置房地下室完工,标高达到±0时支付20%;
  3.配建安置房全部封顶支付20%;
  4.配建安置房全部落架并完成外装修后支付10%;
  5.配建安置房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含工程、消防、规划)后支付10%;
  6.安置房交房并为安置对象办理产权登记后支付10%;
  7.其余尾款待市财政审核后结清。
  地块内配套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3900平方米)由竞得人无偿建设并移交市政府指定单位。
  (三)宗地2015-21号项目建成后70%以上的建筑面积由竞得人自持,不得销售。余下部分可分割销售或转让给竞得人下属关联企业。海峡金融商务区E地块、B地块连同相邻绿化及公建设施用地的地下空间统一规划开发,竞得人可对其用地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并按政策规定补缴地价款。
  (四)宗地2015-23号竞得人自竞得土地之日起三年内在晋安区缴交的纳税总额应不少于18500万元,不足部分由晋安区负责追缴。该地块竞得后为企业自持产业,不得分割、转让、出租。穿过该地块的区间规划道路由竞得人与市土地发展中心签订协议,按照市政道路标准,自行投资建设。
  (五)宗地2015-20、21、22、23号自成交之日起半年内按交付时点现状标高交地。
  (六)竞得人在地块所辖区内未注册成立公司的,应在所辖区内注册新公司,所有税收应在当地缴纳。
  (七)出让土地成交价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物(含人员)的征迁安置费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段差价、契税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政府的土地收益。
  (八)受让人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有关规定向省、市、区有关部门申请立项(或增资、增项)及公司的营业执照,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房地产开发等有关手续。
  (九)本次公开出让地块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出让文件,本次公告与出让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出让文件为准。
  联系电话:0591—83827582、83372093
  网 址:http://www.fzgtzyj.gov.cn
  http://www.landchina.com福州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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