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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社会保障卡(芜湖一卡通)在轨道交通的推广使用,推动跨区域、跨交通方式的互联互通。
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进站乘车,不得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并接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查验乘车凭证。
禁止乘客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并依法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在安全检查中被发现携带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乘客强行进站或者拒不出站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涂写、刻画或者私自张贴、悬挂物品;
(二)携带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进站乘车,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
(三)推销产品或者从事营销活动,乞讨、卖艺以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四)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
(五)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六)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躺卧或者踩踏座席;
(七)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或者在其出口处滞留;
(八)寻衅滋事、猥亵他人、故意裸露身体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九)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在轨道交通车站、列车车厢等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广告、宣传片等,应当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利用轨道交通设施设置广告、商业网点的,应当合法规范、文明美观,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设置广告、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阻燃材料,并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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