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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草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发布以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总体有序,对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供给质量和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引导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城市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人民群众获得感显著增强。同时,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巨大,公益性特征明显,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部分城市对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客观规律认识不足,对实际需求和自身实力把握不到位,存在过度超前建设、建设规模过于集中、财政资金不到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地方债务负担。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城市轨道交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服务人民群众出行为根本目标,持续深化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量力而行、有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坚持衔接协调、集约高效,坚持严控风险、持续发展,补短板、调结构、控节奏,科学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严格落实建设条件,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着力加强项目实施监管,确保发展规模与实际需求相匹配、建设节奏与支撑能力相适应,实现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一)适当调整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申报条件。城市轨道交道系统中,除有轨电车外均应纳入建设规划报批。地铁主要服务于城市中心区,严格建设地铁的申报条件,申报建设地铁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在30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30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300万人以上。引导轻轨有序发展,申报建设轻轨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在15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10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150万人以上。拟建地铁、轻轨线路初期客运强度分别不低于每公里0.7万人次、0.4万人次,远期客流规模分别达到单向高峰小时3万人、1万人以上。
(二)提高建设规划质量。城市政府应在编制城总体规划及城市交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和财力情况制定建设规划,规划期限原则上为5-6年。究善优化大城市轨道交通骨干网络,着力提升超大、特大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质量和服务永平。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结构及功能布局,合理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加强对居民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等客流密集区域的覆蓝。合理选择系统指式、敷设方式,科学确定建设规模、项目时序、政府出资安排和投融资方案,确保建设期和运营期的政府出资规模与财力相匹配,着力提升投资效益。强化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融合,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要与国家铁路、城际铁路、枢纽机机场等规划相衔接,通过交通框纽实现方便、高效换乘。
(三)严格建设规划报批和审核程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初审,按程序向国家报送建设规划。首轮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后续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报国务院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按照职责严格审核把关,未达到申报条件的建设规划一律不得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规划,要认真审核规划建设规模及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省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初审责任,确保城市财力、负债水平、建设规模、项目时序等符合规定要求。
(四)强化建设规划的导向和约束作用。国家批准的建设规划原则上不得交更。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城市规划、工程条件、枢纽布局等因素影响,线路功能定位、基本走向、系统制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线路里程、地下线路长度、直接工程投资等(扣除物价上涨因素)较建设规划增幅超过20%的,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履行调整程序。建设规划实施期限不得随意压缩,原则上,本轮规划期完成前1年或规划内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总投资完成70%以上的,可以开展新一轮建设规划报批工作。规划调整应在完成中期评估后予以就筹考虑,原则上不得新增项目。
三、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实施
(五)规范建设项目审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不含有轨电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规划审批(核准)。不得审批建设规划外项目,严禁以市政配套工程、有轨电车、工程试验线、旅游线等各种名义违规变相建设地铁、轻轨项目。相关地方要合理把握建设节奏,不得擅自不顾条件提前实施项目、随意压缩工期等。对前期工作未完成、建设条件不具备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暂缓实施,建设工期可相应顺延;着力优化项目设计,有效降低工程总投资,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原则上,地铁系统、轻轨系统每公里土建工程投资分别不超过6亿元、3亿元。有轨电车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并做好与相关规划的统筹衔接。
(六)强化项目建设和运营资会保障。建立透明规范的政府资本金及运营维护资金投入长效机制,确保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资会及时足额到位,除规划明确采用特许经常的预目外,建设期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40%,严禁以各类债务资会作为项目资本金。强化城市政府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全寿命周期的支出责任,将项目必要的运营维护资金纳入预算或专项管理。持续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开展多元化经营,加大站场综合开发力度。积极吸引民问投资,规范城市轨道交通领域PPP模式,通PPP等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积校推进符合条件的项目利用可计入权益的可续期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等创新形式开展市场化融资和符合条体的运营期项目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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