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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6 12: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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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岸新城新津片区E组团E01-08、E01-09、E01-10、E01-11、E01-13地块用地规划条件公示
来源:发布时间:2017-10-03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海岸新城新津片区E组团E01-08、E01-09、E01-10、E01-11、E01-13地块规划条件公示如下:
一、用地位置:东海岸新城新津片区E组团
二、用地性质:E01-08地块为防护绿地(G2)
E01-09和E01-13地块为公园绿地(G1)
E01-10地块为商务、商业用地(B2/B1)
E01-11地块为社会停车场用地(S42)
三、用地总面积:76072.7平方米(114.109亩),其中:
1、道路绿化面积:6272.2平方米(9.408亩)
2、公园绿地面积:5708.2平方米(8.562亩)
3、实用地面积:64092.3平方米(96.139亩),其中:E01-10
地块实用地面积62077.9平方米(93.117亩)、E01-11
地块实用地面积2014.4平方米(3.022亩)
四、规划技术指标要求
1、容积率
(1)E01-10地块:≤5.0,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310389.5
平方米,其中可按照不大于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的
20%配建服务型公寓。公寓建筑立面设计应采用公共
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禁止设置非功能性凹
槽、外挑式阳台、非封闭式阳台,如因采光通风需要
设置凹槽,应采用百叶、穿孔板等装饰性构件进行遮
蔽。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含阳台和悬挑实体面积;
(2)E01-11地块:≤2.0,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4028.8
平方米;
2、建筑密度
(1)E01-10地块:≤50%,其中主楼≤25%;
(2)E01-11地块:≤50%;
3、绿地率
(1)E01-10地块:≥20%;
(2)E01-11地块:≥20%;
4、停车率
(1)E01-10地块:≥20%(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1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接口);
(2)E01-11地块:≥100个公共停车位
5、建(构)筑物海拔限高
(1)E01-10地块:按照空军航空限高执行,且地块内必
须至少有一栋塔楼海拔限高不低于200米;
(2)E01-11地块:≤32米。
五、建筑间距及建筑退让道路和用地红线应按《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控制,且须同时满足建筑退让津河路侧绿化带不少于15米。
六、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应符合《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
全条例》等有关规定。
七、E01-10地块应配建配电房、垃圾收集间等设施,并按
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项目各类管线可接周边
道路市政管线。
八、E01-10地块地下空间作为配建停车和人防、配电、配
水、通信、环卫等配套设施用房使用,可适当进行地
下商业空间开发,同时应按照地下商业建筑面积增配
≥20%的停车面积。
九、E01-10地块应按新津片区E组团城市设计及其技术导则
等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报规划委员会
审议,报市政府审批。
十、本项目配建的支路、公园绿地及防护绿地应按政府要
求进行配套建设,并应与E01-10地块同步设计、同步
施工、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十一、用地公开出让成交后,竞得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
对用地规划条件进行更改。
十二、未涉及问题,按《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和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规
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有关上述项目的详细信息,可到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规划与建设局(汕头市龙湖区中山东路168号国瑞信息大厦2楼)查询。
凡与以上申请事项之间有利害关系的,按照规定可在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述(申述采用书面形式,个人申述材料应亲笔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述材料应由法人代表及单位签章)。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88488309 监督电话:88488308
附图:东海岸新城新津片区E组团E01-08、E01-09、E01-10、E01-11、E01-13地块用地红线
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
规划与建设局
2017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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