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6-3-27 02:3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31家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对实体合并重整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月5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平台“吕梁法院”发布山西联盛能源等31家公司合并重整异议公告。 法院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等申请人的申请,分别于2015年3月6日、7月8日、7月13日及2016年1月15日裁定受理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31家公司重整,并同时指定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31家公司管理人。2016年2月4日,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31家公司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将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31家公司实体合并,统一重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