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4-2-18 20:2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净因寺文物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3〕2127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太原净因寺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2013]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在保护对象部分,梁架彩绘不宜作为附属文物。补充文物建筑、建筑遗址及塑像壁画的基本特点描述。
(二)在现状评估部分,应进一步深化文物建筑现状评估,补充灾害评估。
(三)保护区划部分
1. 适当调整保护区划,将一类建设控制地带东侧边界调整至山脊线;将村落调整至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
2. 因调整后的一类建设控制地带为山林绿地,建议将该区域设为禁建区,不得开展相关建设项目。
3. 补充二类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总高及容积率等建设控制指标。
(四)在环境规划部分,新建建筑和村落建筑改造的色彩应保持当地传统特色,并与文物建筑相协调,不宜使用红、黄、白色。
(五)在利用规划部分,寺庙东侧新建项目过多,应进一步论证其必要性。若无充足依据,不宜在远期规划中实施相关建设项目。
(六)补充防灾规划,应细化寺庙所处山体自然灾害的防护措施。
(七)补充该规划与当地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衔接说明。
(八)进一步修改规范规划文本,补充完善规划图纸。规划文本应前后相对应,如保护措施类别中的重点修复,未明确具体项目,缺少相对应的图纸,应补充完善。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将经我局备案的净因寺文物保护规划报请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3年10月2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