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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8 00: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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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扒一扒 【批前公示】武汉蓝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K1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1-12-20
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土地局审查,拟同意核发武汉蓝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开发区210C2地块厂房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现将该项目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和法定红线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如下:
公示日期:2011年12月20日-2011年12月30日
公示反映方式:在公示期间,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该项目审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土地局反映。
网上意见提供地址:http://hn.wpl.gov.cn/wsxx.html
联系人:李文 王琨
联系电话:027-84893039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145号沌阳大厦415室
【批前公示】武汉蓝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6R2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2014-04-25
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土地局审查,拟同意核发武汉蓝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开发区206R2地块住宅小区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现将该项目拟核发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如下:
公示日期:2014年4月25日-2014年5月4日
公示反映方式:在公示期间,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该项目审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土地局反映。
网上意见提供地址: http://whkfq.wpl.gov.cn/wsxx.asp
http://hn.wpl.gov.cn/wsxx.html
联系人:衷工
联系电话:027-84752568 地址:汉南区兴城大道386号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汉南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规划设计条件
武汉蓝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206R2地块(潮江村K2地块)的住宅小区项目,已经我局研究,同意按以下要求进行规划设计,(仅供签订土地合同用,以规划管理部门最终核发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一、规划用地情况
1、规划总用地面积:94976.06平方米(以实测面积为准),规划净用地面积: 92665.53平方米(以实测面积为准),城市道路代征面积:2310.53平方米(以实测面积为准);
2、规划用地性质: 居住用地 ;土地性质:城镇住宅用地;
3、用地位置: 206R2地块(潮江村),北临芳草二路、东临蔷薇路(详见规划用地范围线)。
二、土地使用强度
1、建筑面积:不大于332546平方米;
2、容积率: 根据建筑面积与净用地面积比值计算(约3.59);
3、建筑密度:不大于25%;
4、建筑高度:结合具体方案确定。
5、绿地率:按《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三、建筑设计要求:
遵照《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执行。
四、特殊要求
1、该项目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73号)文件要求和还建用地的规划设计要求(武规条字[2011]57号-H1地块)、储备用地的规划设计要求(武规条字[2011]58号-CB1地块、武规条字[2011]58号-CB2地块、武规条字[2011]58号-CB3地块、武规条字[2011]58号-CB5地块、武规条字[2011]58号-CB6地块、武规条字[2011]58号-CB7地块、武规条字[2011]58号-CB8地块)、代拆(征)规划控制用地的规划设计要求(武规条字[2011]59号-U1地块、武规条字[2011]59号-U2地块、武规条字[2011]59号-U3地块、武规条字[2011]59号-U4地块、武规条字[2011]59号-U5地块、武规条字[2011]59号-U6地块、武规条字[2011]59号-U7地块、武规条字[2011]59号-U8地块、武规条字[2011]59号-U9地块、武规条字[2011]59号-U10地块、武规条字[2011]59号-U11地块),落实该村的还建用地建设和规划要求的储备用地、代拆(征)用地。
2、住宅建筑户型结构比例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6]37号文)和武汉市的相关实施细则执行,该用地位于三级控制区片,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建设面积不低于住房总建筑规模的66%。
3、沿地块西南侧道路控制10米宽公共绿化带,控制公共绿化带计入绿地率指标,正式围墙须退后绿化带设置,贵公司须负责绿化带方案设计,并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化办审批同意后由贵公司建设实施,之后统一移交给开发区绿化部门维护管理;
4、建筑及景观亮化应纳入规划设计方案并报城管局亮化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5、建筑空间布局应满足武汉市“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控制要求;
6、为强化江城大道和南太子湖的城市景观形象,地块内的公共建筑应集中布局在江城大道沿线和滨湖区域,同时需强化与南太子湖的景观渗透,预留连通南太子湖的景观视线通廊;
7、为丰富南太子湖滨湖景观层次,建议地块建筑滨湖一线低、二线高;
8、贵公司须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2‰的标准配建物业管理用房,按不低于20平方米/100户的标准配建社区管理和居民活动用房,具体设置位置和面积需征询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意见。
五、遵守事项
本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作为建设单位进行规划建筑设计和土地出让的必备条件,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改变本条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指标。如确需调整,必须重新向原批准机关申报调整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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