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1-6-3 15: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木土木 于 2011-6-3 15:47 编辑
贵阳: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2011年06月03日 10:42 来源:贵阳晚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今年1月21日正式公布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同时废止,意味着房屋拆迁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房屋征收。贵阳市第一个房屋征收项目——南明区筑城广场的房屋征收工作于日前正式启动。新条例究竟新在哪里?和旧条例有什么区别?尚未完成的拆迁项目又该怎么办?……一系列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新、旧条例区别:
房屋征收主体是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从房屋拆迁的提法上就进行了全新的定义。那么,新、旧条例有哪些本质上的区别呢?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人谈到主要有四个不同:
首先是主体不同,政府成为房屋征收的主体。
其次是法律关系不同,政府作为当事人不具有行政裁决权。
另外是程序不同,房屋征收由政府直接启动。
最后是强制执行模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和执行依据不同,强拆由政府申请法院执行。
贵阳市资深拆迁专家、拆迁协会会长犹慰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条例最大的变化是征收主体不再是房开企业,而是政府。征收主体和征收程序的变化将有效地减少利益争执,减少征收矛盾。
拆迁专家:
专家委员会鉴定房屋价值将成常态
贵阳市资深拆迁专家、拆迁协会会长犹慰表示,虽然在拆迁过程中引入了评估机制,但对如何评估没有具体规定,加上评估规范滞后等种种原因,评估并没有能够在拆迁过程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新条例中,评估是解决征收矛盾的机制,不再是一个“摆设”。
新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犹慰说,以前专家委员会只是对评估的方法和路线进行鉴定,并不鉴定评估结果,而今专家委员会直接鉴定到评估对象的具体价值,大家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就可以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不仅提高了征收对象对评估结果的认可度,也充分发挥了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专家委员会鉴定房屋价值将成为常态。(杨贵兰 刘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