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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4 21: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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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路南区原点及东部片区进行征收。依据GW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该区域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原点及东部片区(南新道以北、复兴路以西、新华道以南、车站路以东区域;南新道以南、复兴路以西、京山线以东、地震遗址公园——庞大汽贸总部以北区域;复兴路以东、南新道以南、陡河以西、吉祥路以北区域)按市规划部门划定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签约期限
以公告的签约时限为准。
三、补偿对象
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三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三种方式之一。
(一)货币补偿方式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土地性质、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齐全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作价,予以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二)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均由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不低于下达房屋征收决定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三)按比例置换方式
1、已购公有平房和各自楼
居民可自行选择以下两种方案其中之一,并分别执行相应的配套政策。
方案一:置换比例按被征收住房产权登记面积计算,置换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原始设计住房内无厨房、卫生间的平房为1.5倍,各自楼和原始设计住房内有厨房或卫生间的平房为1.4倍。与此方案相配套的政策:
(1)因房屋设计及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超出置换标准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1000元购买;超出置换标准面积5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每平方米2600元购买;再超出部分,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时点房地产市场价格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购买。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征收时点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低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实际市场价格购买,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
安置用房面积少于应置换标准面积部分,征收人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
(2)置换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45平方米以内超出置换标准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1000元购买;超出45平方米部分,10平方米以内按每平方米2600元购买;再超出部分,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时点房地产市场价格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购买。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征收时点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低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实际市场价格购买,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45平方米以内超出置换标准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可先按每平方米1000元购足5平方米。
(3)安置住房分摊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超出10平方米以上部分,不计入超安置标准面积购房支出基数,但应交纳其他费用。申请安置两套住房的,只能选择一套安置住房按上述规定办理。
方案二:置换比例按被征收住房产权登记面积计算,置换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原始设计住房内无厨房、卫生间的平房为1.85倍,各自楼和原始设计住房内有厨房或卫生间的平房为1.7倍。与此方案相配套的政策:
(1)因房屋设计及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超出置换标准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买;再超出部分,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时点房地产价格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购买。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征收时点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低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实际市场价格购买,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
安置用房面积少于应置换标准面积部分,征收人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实际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
(2)置换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45平方米以内超出置换标准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买;超出45平方米部分,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时点房地产市场价格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购买。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征收时点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低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实际市场价格购买,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45平方米以内超出置换标准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可先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足5平方米。
已购无院落公有平房、未购买院落土地使用权的公有平房,选择已购公有平房的方案一,置换比例为1.4倍;选择已购公有平房的方案二,置换比例为1.7倍。
2、自建平房
居民可自行选择以下两种方案其中之一,并分别执行相应的配套政策。
方案一:平房置换比例,按主正房产权登记面积计算,置换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土地为出让性质的为1.8倍,土地为划拨性质的为1.7倍;二层楼房置换比例,按住房产权登记面积计算,出让土地的为1.55倍,划拨土地的为1.45倍。
相关配套政策与国有土地上已购公有平房和各自楼方案一相同。
方案二:平房置换比例,按主正房产权登记面积计算,置换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土地为出让性质的为2.05倍,土地为划拨性质的为1.95倍;二层楼房置换比例,按住房产权登记面积计算,出让土地的为1.7倍,划拨土地的为1.6倍。
相关配套政策与国有土地上已购公有平房和各自楼方案二相同。
安置用房面积少于应置换标准面积部分,征收人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
3、多层住宅楼
置换比例按被征收住房产权登记面积计算,置换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土地为出让性质的为1.5倍;土地为划拨性质的安居工程楼房为1.45倍,置换后安置住房为完全产权。与此方案相配套的政策:
(1)因房屋设计及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超出置换标准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买;再超出部分,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时点房地产价格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购买。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征收时点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低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实际市场价格购买,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
安置用房面积少于应置换标准面积部分,征收人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实际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
(2)置换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45平方米以内超出置换标准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买;超出45平方米部分,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时点房地产市场价格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购买。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征收时点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低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实际市场价格购买,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45平方米以内超出置换标准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可先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足5平方米。
以上各种补偿方式均包含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六、其他补偿
(一)附属物补偿
房屋普通装饰装修(水泥地面,屋面抹白,木制、铝合金、塑钢单层门窗)不另作评估,包含在房屋评估作价中;超过普通装修标准的部分及附属房屋、附属物,另行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
(二)搬迁补偿费
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2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发放一次,选择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安置住房方式的发放两次。每次低于350元的,按350元发放。
(三)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计算。每月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选择按比例置换及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安置用房或调换用房达到入住条件为止。需要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月起暂发放12个月;利用现房进行按比例置换或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月起发放1个月。达到入住条件后,由于被征收人原因不按期迁入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利用住宅作经营用房的,有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按被征收房屋经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3个月。
七、认定
(一)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市、区人民**组织资规、住建、城管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认定结果区分情况进行评估,予以相应补偿;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安置地点及产权调换地点
在杨柳一面街回迁改造区域内,按照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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