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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30 21: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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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康斯坦丁 于 2020-7-30 21:48 编辑
注个哈子,这些年的数据走势挺正常。国家五年一次的经济普查,2018年后又严格实行统计督察,2018年7月6日,中央深改委通过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简称《规定》),《规定》明确,督察意见书要先报党——中央、国 务——院,经同意后反馈。国家统计局每年初要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上年度统计督察情况。
(四)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
对市级及以下党委和ZF、地方ZF有关部门,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开展统计督察。
统计督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召开有关统计工作座谈会,听取被督察地区、部门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法定职责等情况汇报;
(二)与被督察地区、部门有关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向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
(三)设立统计违纪违法举报渠道,受理反映被督察地区、部门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调阅、复制有关统计资料和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等材料,进入被督察地区、部门统计机构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查询;
(五)进行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等情况的问卷调查,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赴被督察地区、部门进行实地调查了解;
(六)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统计督察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国家统计局根据具体任务组建统计督察组,确定统计督察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明确督察组及其成员职责。统计督察组根据其职责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督察目的、对象、内容、方式、期限等。
(二)实地督察。统计督察组赴有关地区、部门督察前应当先收集了解督察对象有关统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向被督察地区、部门送达统计督察通知书。统计督察组到达后应当向被督察地区、部门通报督察内容,严格按照督察实施方案开展督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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