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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8 16: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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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长株潭产业发展
当前,按照ZY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长株潭都市区在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方面要有新作为。我想,有五个方面工作可以共同努力,相得益彰。
第一,围绕产业链形成集群化发展格局。怎么做大做强所瞄准的产业领域并形成竞争优势呢?按照集群发展理论,集群式发展,不仅可以使产业链的上中下游企业之间的资源要素实现有机整合,避免行业内的供需错配,使供给更加精准有效,还能通过产业链条上生产技术和工艺的良性竞争,推动企业不断创新,促进优胜劣汰,延长产业的寿命周期,实现产业能级的快速跃升。更具现实意义的是,能够有效降低物流等成本,补齐创新等短板,形成核心竞争力。产业集群发展模式,能为地方**调结构、转方式起到核心支撑作用,并具有持久的竞争力和生命力。
具体方式上,要推动三种集群:首先是上游、中游、下游的产业链集群。比如说汽车产业,一辆汽车有上万个零部件,要形成支柱,就要把上游零部件产业的百分之七八十都实现本地化生产,形成上游、中游、下游产业链集群。其次,促使同类产品、同类企业扎堆形成集群。当一个大产品产业链集群形成之后,那么它的上游原材料、零部件配套产业既可为这家龙头企业服务,也可为那家企业服务,这就有条件把同类产品、同类企业扎堆落户,形成集群。这样,只要形成了这种同类企业集群,即使有个别龙头企业遇到困难,但就产业整体而言,是稳定的,是持续向上的,整个产业集群就能健康发展,从而能避免一个地区的经济大起大落,进出口大起大落。再次,围绕制造业形成生产性服务业和制造业集群。任何一个产业领域都会有研发、生产、物流、销售、结算等生产性服务业多个环节。比如,产品在全球销售、在全国销售,就会使得与结算、物流相关联的各种各样服务型企业集聚扎堆,要围绕着制造业集群来布局并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集群化。
总之,企业三大集群的发展方式,实现了现代产业水平分工和垂直分工两种理论的完美结合。我们知道,企业不可能“大而全”“小而全”的干,为此,过去龙头企业、品牌企业抓住品牌、研发和销售结算体系,把各种零部件制造和整机组装以水平分工分包给各类最有投资效率的企业,这种分工对一个龙头品牌企业来说,是合理的,能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形成良性的竞争力。但对一个地区来说,如果产业发展没有形成产业链,重点招引的组装等制造环节可能处于“微笑曲线”低端,除了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没有太高的附加值,同时加工基地很不稳定,随时可以拎包走人,企业很容易转移到其他地方。所以,一个地方要形成国际化主打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就要在全产业链上下功夫,以垂直整合的方式,把研发、材料与零部件制造、物流、仓储、结算、销售等高端环节与整机组装制造集于一地,既实现了成百上千个企业与龙头企业的水平分工,又实现了上中下游产业链在地区的垂直整合,推动制造企业在行业内、产业链内、地区内互联互通。
第二,发展产业链金融、物流供应链金融和互联网金融。我国内陆各地都想发展金融,希望成为区域的金融中心。发展中往往有两个难点:一是改革开放以来,传统的金融在全国已经形成固有的基本格局,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超大城市的金融中心地位无可撼动。二是最近几年,由于银行理财业务、表外业务的发展,一大批银证保之外的小贷、租赁、保理、财务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起来,各省市往往数量上千、全国上万,但往往不成气候,乱集资或坏账倒闭的比比皆是。另外,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产生的几千个P2P公司上万亿的坏账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负面冲击。怎么避开这两个难点,真正围绕实体经济发展需要,形成有特色、有质量、有成效、有辐射和集聚能力的区域金融中心,将是未来各大城市金融发展的关键。对长株潭都市圈来说,在金融领域,未来几年要重点瞄准产业链金融、供应链金融和互联网金融。
产业链金融、供应链金融不是行政性、主观性的方式配置资源。这类金融,不是以生产同类项企业、同类产品的行业捆绑,不是互担互保、抱团担保、捆绑担保,不是以生产同类项企业、同类产品的行业捆绑,而是以上中下游垂直的供应链企业为服务对象,以龙头企业、核心企业的资本信用和供应链的预付账款、存货、应收账款质押信用“量体裁衣”,发挥市场化的资源优化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实现各行各业的产业链形成金融服务体系。互联网金融则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资金支付结算、投资融通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但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属性,而是按照“互联网+”要求,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通过挖掘客户交易、结算、征信、资产、行为等各维度数据,将符合监管要求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与大型企业、电商平台、数据公司有效对接,贯通目标客户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形成场景融资服务新模式。
产业链金融从方式类型上可分为两种:一是由大公司与银行建立为产业链上的中小企业融资的主办行,或者由保理公司、小贷公司等与大公司合作,或者直接由大公司投资控股为产业链上中下游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二是利用物联网平台与银行或小贷公司、保理公司等融资供应方以及保险公司等三方结合,在物流运送过程中将传统的收货方入库付款转变为供货方集装箱上船、上车皮即付款的供应链物流金融。
互联网金融也可以从方式上分为两种:一是支付结算类企业。包括手机支付、储值卡、信用卡结算支付,以及以第三方支付牌照为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上的上中下游企业做各种境内结算、跨境结算业务,在人民银行、外管局的支持下做产业链进出口零部件、原材料的轧差业务,这样做得好处是可以规避汇率风险、降低结汇成本。二是利用具有全场景信息流的优势,提供客户融资服务。这几年,大家当做互联网金融公司的P2P被广为诟病,P2P最大的问题在于四点:其一,资金来源向网民高息揽储乱集资;其二,贷款去向无场景、无业务链信息的向网民乱放高利贷;其三,平台资金错配,不断借新还旧,陷于庞氏骗局境地;其四,一旦出现坏账,因其没有备付金,缺乏监管约束,就会出现关门走人、卷款而跑。不同于一般的P2P公司,互联网金融贷款公司规范运行的关键在于四点:其一,较大的自有资本金,不同于传统的小贷公司,有较强的辐射性,业务范围往往覆盖全国,应当具有较高的资本金门槛;其二,主要在商业银行贷款、银行间市场发中票、证交所发ABS债券等三方面市场融资;其三,有互联网的产业链信用、全场景信用;其四,有较低的不良贷款率,从而有条件提供较低的贷款利息。
第三,加快创新创造新供给。大都市区发展,要注重创新创造的推动作用,实现都市区发展充满动力活力。关键要把握创新创造的关键环节。
一是分类指导,把握好“0—1”、“1—100”、“100—100万”三大阶段财政、金融的科研投入。关键是针对性推动创新的三个阶段分类施策,分别予以财力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投入:第一阶段是“0—1”,是原始基础创新,是原始创新、基础创新、无中生有的科技创新。这是高层次专业人才在科研院所的实验室、在大专院校的工程中心、在大企业集团的研发中心搞出来的,需要的是国家科研经费、企业科研经费以及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的投入。第二阶段是“1—100”,是技术转化创新,是技术创新、是基础原理转化为生产技术专利的创新,包括小试、中试,也包括技术成果转化为产品开发形成功能性样机,确立生产工艺等,这是各种科创中心、孵化基地、加速器干的活。这方面就要调动各类智商高、情商高、有知识、肯下功夫钻研又接地气、了解市场的人,建立各类小微企业,在各种科创中心、孵化基地、加速器做好技术转化创新工作。目的是形成让人看得见摸得着的产品生产过程。第三阶段是“100—100万”,是大规模生产力形成,是将转化成果变成大规模生产能力。这个阶段既要有大规模的生产基地,这是各种开发区、大型企业投资的结果,也要通过产业链水平整合、垂直整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这个阶段的金融服务重点是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跟踪投资、企业IPO上市或者大型上市公司收购投资以及银行贷款发债融资等等。总之,创新有不同的阶段性,投融资的需求和性质各不相同,“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要在“0—1”、“1—100”、“100—100万”三个阶段以不同的金融工具、金融品种分类指导、分类施策。
二是三个“1/3”的专利股权分配体系,是做好科研成果转化的关键。有效的知识产权激励政策和专利收益分配,能够激发科技人员和机构的巨大创造活力。比如,斯坦福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周围,吸附了数千个专事成果转化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形成了近万亿美元产值。很重要的原因是科研成果收益分配的“3个1/3”。美国《拜杜法案》规定,凡是使用**科技或企业资本投入产生的成果,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一分为三”:1/3归学校或公司,1/3归研发团队,1/3归负责转化成果的中小创新企业。这个跟我国的不同在哪?以前计划经济的时候,一切专利归国家和集体所有;2000年以来随着科研体制的改革搞活,成果发明人可以获得25%—50%的专利权;最近两年,进一步放开,成果发明人享有股权可以50%甚至75%。政策的着力点主要是针对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加强激励。但仅仅这样,还是不够的。要知道,能搞出“0—1”的不一定搞得出“1—100”,基础创新的设计发明人与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人、生产工艺转化者、生产制造组织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体系。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给了发明人50%、75%的股权,最后好像没看到太多的百万、千万、亿万富翁出来的重要原因,因为他们尽管占有50%—75%的股权专利,但由于没有太多的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专利效益最终体现不出来。根本原因是缺少《拜杜法案》这样的规定,缺少对转化专利的企业予以激励,导致创新成果没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我们应该好好学习《拜杜法案》,把科研机构、研发人员、科技企业三方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加速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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