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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 15: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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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础设施
1.土地。普通本科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60平方米以上。学院建校初期的校园占地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
2.建筑面积。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称为学院的学校,建校初期其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5万平方米;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类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
3.仪器设备。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5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院校应不低于3000元,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4000元。
4.图书。普通本科学校生均适用图书,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80册,人文、社会科学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100册,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80册。
各校都应建有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
5.实习、实训场所。普通本科学校必须拥有相应的教学实践、实习基地。以理学、工学、农林等科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必需的教学实习工厂和农(林)场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以师范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以医学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至少应当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和适用需要的教学医院。
(六)办学经费
普通本科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七)领导班子
必须具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关于高等学校领导任职条件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领导班子。
位于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普通本科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和有关条件在要求上可以适当放宽。
设置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学校名称
1.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称为“××大学”或“××学院”。
2.设置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类型、学科门类、教学和科研水平、规模、领导体制、所在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3.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4.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一校一名制。
三、设置申请
1.教育部每年第4季度办理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手续。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3季度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次审批时间办理。
2.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请建校招生。
3.设置普通本科学校,应当由学校的主管部门委托其教育行政部门邀请规划、人才、劳动人事、财政、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类型、办学定位、学科和专业设置、规模、领导体制、办学特色、服务面向;(2)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本地区高等教育的布局结构;(3)拟建学校的发展规划,特别是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校园基本建设规划;(4)拟建学校的经费来源和财政保障。
4.凡经过论证,确需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并附交论证报告及拟设学校的章程。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设立普通本科学校的,还应当附交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
5.普通本科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批准之日起,应当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拟要求“去筹”、正式设立的普通本科学校,须在其正式批准的筹建期满后,由其主管部门向教育部提出正式设立的申请。
6.凡提出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申请,在经由教育部形式审查通过后,由教育部委托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考察、评议;通过考察、评议的学校,由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未通过教育部形式审查或未通过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评议的学校,若仍需设置,需在下次由学校主管部门重新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凡未通过考察、评议的学校,教育部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主管部门。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教育部发布的有关普通本科学校设置问题的文件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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