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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1 10: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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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出台允许商业用地建设服务型公寓暂行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6-15 10:59:52 点击率:389次
九江市出台允许商业用地建设服务型公寓
暂行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市房地产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功能布局、市场需求及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近期,我市出台了《允许商业用地建设服务型公寓暂行实施办法》,以此,解决我市商业用房库存较大的实际问题。
《实施办法》规定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商业(含商务)用地规划建设服务型公寓。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招商引资协议中对商业(商务)的类型有明确要求的,不能建设为服务型公寓,必须按约定执行;服务型公寓的用地性质和使用年限维持不变,仍为商业用地,使用年限四十年。按照民用住宅收费标准收取水、电、气费用。服务型公寓属商业建筑,日照、与周边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非住宅标准控制;服务型公寓主要立面必须按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进行设计,不能设置凸(飘)窗。应结合建筑造型设置设备平台,相对集中安置空调室外机。如设置阳台,其进深应不大于1.5米。设备平台和阳台必须全封闭;服务型公寓套型建筑面积不得大于90平方米;标准层层高不得大于4.2米;当标准层层高大于4.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K= h÷3.6,h为建筑层高);服务型公寓建筑门厅(大堂)内或附近应设服务台、休息区、公共卫生间等;服务型公寓的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1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配置;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心城区各区(含开发区、八里湖新区),从2018年6月1日起试行一年。其他县(市、区、山)可参照执行。(科室:用地科 编辑:淦家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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