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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4 09: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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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问:《管理办法》如何界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及其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关系?
《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外延内涵进行了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厘清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关系,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PPP模式;进一步强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者排他性权利、项目产出的公益属性,以及不新设行政许可、不得擅自增设行政许可并借此向特许经营者收费;明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范围,不包括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
实践中应当注意严格区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商业特许经营中的特许人只能是企业,政·府不得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政·府作为活动参与方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主要依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项目开展,其本质是以项目融资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具有明显的公益属性,《管理办法》也并未设定“特许经营权”概念。
问:《管理办法》关于体现PPP新机制改革精神进行了哪些制度设计?
一是规范特许经营实施方式。完善了特许经营实施方式有关规定。明确特许经营应当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并进一步明确使用者付费包括特许经营者直接向用户收费,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用户收费。对特许经营实施方式进行列举,包含“新建/改扩建—运营—移交(BOT)”、“新建/改扩建—拥有并运营—移交(BOOT)”、“转让—运营—移交(TOT)”等实施方式,并规定禁止通过建设-移交(BT)方式逃避运营义务或垫资施工。
二是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将特许经营最长期限延长到40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独资、控股、参与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并应遵守《指导意见》有关支持清单关于民营企业项目领域和股比的规定,明确特许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和改进技术获得的收益归其所有。
三是改进特许经营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完善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程序,明确不同投资模式下应当适用的项目投资管理程序。进一步健全细化特许经营各方的信息披露机制。
四是明确特许经营模式管理责任分工。地方政·府负主体责任,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有关行业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监管,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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