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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9 03: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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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晓星
地址: 襄阳市樊城区炮铺街(开放广场)2幢17层
2013年9月11日,襄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你单位开发建设的“瓷器街还建小学”项目的基坑支护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已开工建设,立即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停止建设,限期改正。2013年10月14日,建管处执法人员再次巡查时,发现该工程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未停止违法建设,立即下达了《停工通知书》,该工程暂时停止了施工。2014年2月18日,该工程再次违法开工建设。建管处于2014年2月27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立案调查,同时进行了勘察、取证。在对该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调查过程中,同时发现,你单位擅自将本属房屋建筑工程的分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肢解后发包给武汉中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没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你单位从本应属同一个总承包单位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把基坑支护工程肢解出来发包给武汉中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该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
在调查中,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本项目施工单位武汉中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北京华远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你单位对在本项目中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本项目监理单位北京华远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多次对你单位下达了监理工作联系单和工程暂停令。同时,执法人员对现场也进行了拍照取证。上述证据证明了你单位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和肢解工程发包的行为。经本机关案审会讨论,因该工程无证施工又拒不停工整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无证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52条之规定,按上限实施处罚,处罚10万元。因该工程法定建设手续严重滞后,至今未能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也没有改正肢解工程发包行为,造成了不良影响,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肢解工程发包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五条、《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50条之规定,按上限实施处罚,处罚5万元。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机关于2014年4月1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对本机关行政处罚享有听证、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明确放弃听证、申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停止建设;
二、责令改正;
二、两项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机关邮政编码:441003 地址:襄阳市建华路15号
联系电话:0710—3239717
罚没款缴纳开户名称:襄阳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湖北银行襄阳襄城支行
开户帐号:420602000120130001713
执法机关(组织)印章
2014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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