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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30 15: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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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才看了一下,太原帝海兴盛置业有限公司这个公司官司不断。
1、节选一段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得知太原帝海兴盛置业有限公司就太原国海广场项目降水及桩基工程和太原国海广场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进行招标、并根据其网上公布的招标文件分两次向被告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转款10万元和50万元。回标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25日上午10时,原告并未收到中标的相关通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收款方太原帝海兴盛置业有限公司应在其承诺的期限内(签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即,2015年9月3日后向原告退还保证金,逾期未退应承担相应的利息责任。被告帝海投控股资集团有限公司非保证金的收款方,庭审中原告也未提交其对收取的保证金实际占有及控制的相关证据,故原告仅以其为招标合作方为由要求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原帝海兴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6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作为被执行人,还欠了不知道谁4千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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