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总体要求
坚持基础设施要适度超前,不能过度超前;以客流有保障、财政能承受为基础,合理规划、严控增量、优化存量、保障建设运营安全,进一步从严审批与监管,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模与实际相匹配、建设节凑与支撑能力相匹配,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从大规模增量扩张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转型。
(二)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
1、严格审批条件,实施全系统制式统一管理,所有轨道交通项目均应纳入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
划并履行报批程序。原则上不能申报首批建设规划。
2、科学合理编制规划,加强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及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规划连接。大运能项
目应布局在城市中心城区。
3、线网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审批,报国
务院备案。
4、已批复建设规划项目直接工程费投资(扣除物价上涨因素)较建设规划上涨10%的,应履行建设规划
调整程序。
(三)完善审批要求
1、客流要求,大运能、中低运能项目,线路两侧各800m范围内现状人口与就业岗位密度之和分别不得低于1.4万人/平方公里、1.0万人/平方公里。除综合交通枢纽和文旅集散地外,任一站点半径800m范围内现状人口与就业岗位密度之和分别不得低于0.6万人/平方公里、0.5万人/平方公里。近一年运营线网日均客流强度不得低于规定值(大运能0.7万人次/公里、中运能0.4万人次/公里、低运能0.1万人次/公里加权计算)
(四)财政资金
大、中运能项目总投资中政府投资不得低于60%,低运能不得低于80%。本期建设规划完成率不得低于70
%,已批复项目完成投资的政府资金到位率不低于80%。
(五)防范债务风险
申报新一轮建设规划的城市,市本级和项目经过所有县级政府的债务风险等级均不得为红色或橙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