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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 关于《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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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5 15: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进行储备:

  (一)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收回的闲置的国有土地;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五)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人民**收购的土地;

  (七)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八)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邯郸修改的国有土地储备方案和土地开发有什么关系吗?

如近期吧友们提起的各种土地征收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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