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邯郸市人民**批准,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二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块基本情况和规划设计条件
地块编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面积m2 | 土地用途 | | 出让年限 | 单价 万元/亩 | 起始价 万元 | 楼面价 元/平方米 | 竞买保证金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HD-2021-03-1 | 廉颇大街以东、联纺东路以北、建安路以南(S1地块) | 72859.3 | 居住用地 | | 70 | 550 | 60110 | 4125 | 30055 | ﹥1.0,≤2.0 | ≤20% | ≥35% | HD-2021-03-2 | 廉颇大街以东、建安路以北、奉公守法路以南(S4地块) | 59712.6 | 居住用地 | | 70 | 550 | 49270 | 4125 | 24635 | ﹥1.0,≤2.0 | ≤20% | ≥35% | 二、竞买人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接受联合竞买。此次公开出让只接受中文书面申请、竞买。
三、HD-2021-03-1号地块采取拍卖出让,不设底价。增价竞买,价高者得。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1年住宅用地供应分类调控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1﹞1号)要求,引导住宅用地市场理性竞争,设置最高限价,竞价达到最高限价98360万元(单价约900万元/亩)时,竞买方式转为竞配建保障房,在按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保障房的基础上,增加幅度为100平方米或其整倍数,配建保障房总建筑面积最大者为最终竞得人。竞得人须负责该地块灰场的清灰筑坝工程及相关费用,保证灰场大坝安全。竞得人需在竞得土地后与相关部门签订《代建协议》,需在S2、S3地块代建一所净用地面积不小于36亩的小学,建筑面积不低于13050平方米,代建教育设施按《邯郸市主城区新建住宅区配套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邯政办规〔2020〕2号)执行。在土地成交后,小学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给居住地块竞得人并且不再参与容积率计算。
HD-2021-03-2号地块采取拍卖出让,不设底价。增价竞买,价高者得。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1年住宅用地供应分类调控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1﹞1号)要求,引导住宅用地市场理性竞争,设置最高限价,竞价达到最高限价80612万元(单价约900万元/亩)时,竞买方式转为竞配建保障房,在按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保障房的基础上,增加幅度为100平方米或其整倍数,配建保障房总建筑面积最大者为最终竞得人。竞得人须负责该地块灰场的清灰筑坝工程及相关费用,保证灰场大坝安全。竞得人需在竞得土地后与相关部门签订《代建协议》,需在S5地块代建一所净用地面积不小于9亩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低于3830平方米,代建教育设施按《邯郸市主城区新建住宅区配套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邯政办规〔2020〕2号)执行。在土地成交后,幼儿园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给居住地块竞得人并且不再参与容积率计算。
四、出让文件领取
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21年8月18日至2021年9月7日(节假日除外),到邯郸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邯郸市民服务中心四层)领取拍卖出让文件。
五、竞买申请的办理
申请人可于2021年8月18日至2021年9月7日(节假日除外),到邯郸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邯郸市民服务中心四层)提交书面申请。缴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6日17时之前(指到达指定账户时间)。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中心将及时通知其参加竞买。
六、拍卖时间和地点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地点为邯郸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邯郸市民服务中心四层);地块拍卖时间为2021年9月9日10时。
七、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
1、在竞买成交确认后竞买保证金转为定金,定金可充抵地价款。
2、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2个月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3、竞得人需在交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开工后3年内建成竣工。
4、地块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具体规划设计条件,按约定土地性质进行建设。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账户
联系地址:邯郸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邯郸市民服务中心四层)
联系电话:0310-2031957 0310-8090267
联 系 人:李向博 张静
账户名称:邯郸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
开 户 行:建设银行人民路支行
帐 号:13001648608050005811-0003
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邯郸市主城区新建住宅区配套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邯政办规〔2020〕2号) 内容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主城区住宅区配套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保障教育设施规划建设与主城区社会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促进主城区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冀发〔2005〕11号)、《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河北省人民**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主城区(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新建住宅区配套公办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规划依据及建设标准 第三条 配套教育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和《邯郸市中心城区教育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2017-2022)》执行,并结合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要求,以及住宅区规划布局、住宅建筑面积等情况,统筹连片规划配套教育设施,合理确定配套教育设施的位置、类型、数量、轨制、占地面积及建筑规模等。 第四条 以户均3.2人测算,按照主城区适龄人口与居住人口比例(幼儿园4%、小学8%),对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进行规划设置。 第五条住宅区住宅总户数达到2100户,应当规划1所3轨9班幼儿园;住宅总户数达到2800户,应当规划1所4轨12班幼儿园。 住宅区住宅总户数达到4200户,应当规划1所4轨24班小学。 第六条 幼儿园3轨9班占地面积不低于9亩,4轨12班不低于12亩;小学4轨24班占地面积不低于24亩。 第七条幼儿园建筑面积3轨不低于3830平方米,4轨不低于4850平方米。 小学建筑面积4轨不低于8700平方米。 第八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符合规定的设计、建设标准和规范,达到建设工程质量、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隔声、疏散、卫生等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三章 学校建设与移交 第九条规划配套的小学、幼儿园由开发企业无偿代建,并与居住小区首期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开发企业代建的小学、幼儿园交付时要具备基本办学条件,完成教学用房、教学附属设施(操场、道路、大门、围墙、室外厕所、供水、供电、供暖、供气、污水排放等)建设。 第十一条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后,开发企业无偿将代建的小学、幼儿园的建筑和土地及相关手续移交所在区**(管委会)教育部门。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负责制定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标准,负责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设置,加强教育设施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教育设施配建到位。对于规划教育设施,开发企业未按要求配建和移交的,教育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各业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统筹规划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在出具住宅项目规划条件时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用地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审查配套教育设施规划设计方案。依据规划条件将小学、幼儿园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暂时供给开发企业,划拨价款纳入出让地块的征收成本,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再参与容积率计算。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提出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移交的意见,组织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当地区**(管委会)参加,未按规定代建、移交教育设施的,不得办理相应住宅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第十五条 建设、人防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开发企业按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和图审单位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建设,监督教育设施的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相关企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资金落实工作。 第十七条当地区**(管委会)负责监督开发企业按规划设计同步配建相应的小学、幼儿园教育设施,做好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的接收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住宅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实施配建、移交教育设施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人防、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可以根据部门职责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停止办理该企业后续及其他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二)停止发放住宅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三)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责令该企业住宅区项目停工,限期整改;(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九条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及相关区**(管委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一)未按法定程序编制、修改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或者未将教育设施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未按规定预留教育设施建设用地的; (三)擅自同意他人改变教育设施及用地用途的; (四)对于未按规定配建和移交教育设施的居民住宅项目,为其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施工、房屋预售、不动产登记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接收配套教育设施并组织开办公办小学、幼儿园的; (六)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条 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