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20-11-24 13:58: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场址净空保护
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划定南通新机场二甲场址净空保护范围(即机场远期规划最外侧跑道中心线外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控制坐标点为西北点X=3566968.982,Y=40601486.821,东北点X=3562109.902,Y=40624345.092,西南点X=3524321.668,Y=40592420.855,东南点X=3519462.772,Y=40615280.164。具体保护事项如下:
1.在机场内水平面区域内,以机场跑道中心点海拔高度5米为基准,不允许修建超出跑道高度45米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在以内水平面外边线处标高为基准,向外、向上1:20的坡度形成的锥形面区域内(其边缘处高出跑道标高145米),不允许修建超出该限制面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3.在以跑道端点标高为基准,跑道端外60米起算、2%的坡度向上、15%向两侧散开形成的机场端净空区域内(其末端高出跑道标高150米),不得修建超出该限制面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4.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机场内水平面、机场锥形面和机场端净空外的区域内,不得修建超出跑道高度150米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5.禁止修建不符合运输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6.禁止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7.禁止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8.禁止设置影响运输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
9.禁止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运输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10.禁止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11.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对违反本通知要求,在南通新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出现新增影响净空保护和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障碍物或者其他设施设备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一律不予补偿,并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构)筑物、障碍物或者其他设施设备所有者自行承担。
(三)场址电磁环境保护
以南通新机场规划所有跑道的两端入口为圆心13公里为半径的弧及相邻弧线之间的切线围成的区域,为南通新机场场址电磁环境保护范围。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禁止在以推荐场址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1.在机场导航台半径50米内不得有高于3米的建筑物(不含机房)、单株树木;半径120米内不得有高于8米的建筑物;
2.在机场导航台半径150米以内不得有金属堆积物和电力排灌站;
3.在机场导航台半径200米以内不得有110KV及以上架空高压输电线;
4.在机场导航台半径300米以内不得有架空金属线路、铁路和公路;
5.在机场导航台半径500米以内不得有35KV及以上架空高压输电线、电气化铁路和树林;
6.在机场导航台6000米以内不得有1KW以下调频广播基站,在机场导航台10000米以内不得有1KW及以上调频广播基站;
7.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8.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其他活动。
对违反本通知要求,在南通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出现新增影响净空保护和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障碍物或者其他设施设备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一律不予补偿,并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构)筑物、障碍物或者其他设施设备所有者自行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