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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2 1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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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楚之游侠 于 2020-8-12 15:22 编辑
这不是很普遍的现象吗?
《公务员调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写的很清楚,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调任职级公务员应当主要补充机关紧缺的优秀专业人才。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也写了,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职级,参照本规定执行。
《公务员法》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六十九条也有提到,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第七十条这么说的,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DZ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里也有相关表述,
比如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DZ领导干部可以从DZ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DZ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DZ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DZ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九章交流、回避,第五十一条,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DZ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DZ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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