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0-6-7 18: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长江大桥 于 2020-6-7 18:32 编辑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扩区扩权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汇总自然资源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为发挥区域创新资源优势,全面提高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推动地区科技发展和创新,GWY于2009年3月正式启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国家自创区”)建设工作。截至目前,GWY已批复建设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深圳、苏南、天津、长株潭、成都、西安、杭州、珠三角、郑洛新、山东半岛、沈大、福厦泉、合芜蚌、重庆、浙东南、兰白、乌昌石共20个国家自创区,覆盖全国46个城市、涉及55个国家高新区,已经形成支撑我国创新发展的大布局,在科技成果转移与转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科技金融结合、军民融合、人才聚集等方面探索了一系列先行先试政策,初步营造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和政策环境,总体呈现出“增速快、质量高、创新强、产业新、创业活、辐射带动大”的发展特点与态势,成为我国依靠创新驱动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典范,是推动我国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走进高质量发展新时代的重要战略力量。
自***正式批复同意xx建设国家自创区以来,xx省按照国家自创区建设要求,坚持把深化改革作为推进国家自创区建设的关键抓手,有效激发国家自创区创新创业活力,自创区建设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各项创新指标领跑全省,引领示范带动作用日益凸显。同时,国家自创区着力在制度创新方面加快突破,积极探索推动各类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取得了显著成效,探索出一些可推广可复制经验。
关于你们提出的合理扩大国家自创区范围、赋予更大自主权等方面的建议,经商自然资源部,我们认为很有参考价值,将会在今后工作中予以考虑。
一是关于合理扩大国家自创区范围问题。按照《***关于同意xxx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家自创区区域范围为***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至范围。按照《GWY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对于按照核准面积和用途已基本建成的现开发区,在达到依法、合理、集约用地标准后,可申请扩区。程序上,由省(区、市)人民**向GWY提出申请,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通盘考虑,提出审核意见报GWY审批。
二是关于赋予国家自创区更大的自主权问题。科技部将积极支持有关国家自创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新经验新举措,进一步加大国家自创区政策先行先试力度,特别是在市场准入、对外贸易、财税金融、人才引进、创新投入等方面,力争率先试点并取得突破。同时,加强国家自创区与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研究,有效促进国家自创区与自贸试验区政策的相互渗透,放大政策的实施效果,形成政策合力,促进各类高端资源和资本要素的集聚与互融,努力推动国家自创区高质量发展。
感谢你们对科技工作的支持!
科技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