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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20-5-11 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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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竞买申请书中明确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竞得人应在成交之日起60日内完成新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并由新公司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协议。
(二)洛江区LJ2018-01-06号等三宗地块竞得人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按照约定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在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按照约定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扣除由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土地出让金的30%后,退还其余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
(三)供地条件按现状供地,交地工作由万安街道办事处。
(四)竞得人取得洛江区LJ2018-01-06号等三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须在交地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交地之日起36个月内竣工。竞得人造成出让土地闲置,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加强批后监管工作,竞得人须将项目施工许可证和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向我局报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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