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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轶事] 似乎知道太原国际会展中心为啥迟迟不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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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8 21:15: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西太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与太原市人民zf、山西省人民zf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8-12-29

关联企业
山西太恒达置业有限公司
太原市土地储备中心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关联律所
山西神明律师事务所
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
zf法制办
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fy行政裁定书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fy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晋03行初305号
原告山西太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祠路三段104号。
法定代表人张凤廷,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晋胜,山西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湛中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被告太原市人民zf,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耿彦波,职务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东平,太原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志,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人民zf,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省府街3号。
法定代表人楼阳生,职务省长。
委托代理人韩婧,该zf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劲,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太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恒达)诉被告太原市人民zf、山西省人民zf行政复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恒达诉称,被告太原市人民zf于2017年10月13日在太原日报上发布《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中表明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该通告涉及的两宗土地,并政地国用(2013)第20050号土地和并政地国用(2013)第20175号土地都是“太恒达项目”用地。即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形式主体是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主体是原告太恒达。原告的前身是山西太恒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从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太恒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签订的各类合同看,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人是原告。从土地确权过程来看,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人是原告。从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落实整体搬迁的进程上看,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人是原告。从该宗土地现在的使用情况看,其使用权人是原告。且被告太原市人民zf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违法。被告收回涉案土地前未依法进行告知、听证、送达、补偿等程序。原告对该《通告》不服,向被告山西省人民zf提起行政复议。被告山西省人民zf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晋政行复决字〔2017〕1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太原市人民zf作出的《通告》。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fy依法判决撤销山西省人民zf晋政行复决字〔2017〕1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确认被告太原市人民zf于2017年10月13日在太原日报上以发布《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形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将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fy依法确认被告太原市人民zf于2017年10月13日在太原日报上以发布《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形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太原市人民zf辩称,1.被告作出的《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合法。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由于我市建设太原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使用土地。收回程序经过规划部门规划、国土部门报批、zf常务会议研究和批准、相关媒体上刊登等程序,该收回行为内容、程序均合法。2.原告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应依法驳回其起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以依法登记为生效要件,原告不是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原告与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性不足以证明其是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原告与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以及相关zf部门的文件内容不是法定的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要件,其是否实际控制使用涉案土地与其是否是法定的土地使用权人之间无关联性。综上,请求fy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山西省人民zf辩称,1.被告山西省人民zf作出的晋政行复决字〔2017〕106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太原市人民zf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主体,太原市国际会展中心系为公共利益需要建设,经由太原市人民zf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2.被告山西省人民zf作出的晋政行复决字〔2017〕106号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该复议作出前组织各方进行了听证,且依法进行了延期,作出决定后又以邮寄的方式依法进行了送达。综上,请求fy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关于共同出资设立山西太恒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资合同》、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化集团发字〔2006〕314号《关于太化股份公司出资设立山西太恒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山西太恒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关于山西太恒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完毕的公告》、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太化股份司字〔2007〕10号《关于设立山西太恒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报告》、《关于山西太恒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甲醇生产企业重组设立安全审查的批复》(晋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07〕03号)、《六万吨甲醇实施会议纪要》、《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恒兴投资有限公司、太原达悦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合同》、《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万吨/年甲醇装置工艺技术方案》、《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化集团生字〔2010〕63号关于山西太恒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的申请》、《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化集团生字〔2010〕68号关于申请变更6万吨/年甲醇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的请示》、《山西晋明会计师事务所晋晋明鉴〔2011〕0003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晋发改备案〔2007〕276号》、《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晋国资发〔2006〕7号)、《关于山西太恒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甲醇项目情况的说明》(太化股份司字〔2010〕34)、《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太化股份司字〔2010〕35号关于调整6万吨甲醇原料线路的备案请示》、《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晋发改备案函〔2010〕30号关于同意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成氨装置环保节能改造项目中6万吨甲醇原料路线调整的函》、山西太恒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太化股份司字〔2010〕41号关于明确合成氨装置环保节能改造项目建设主体的报告》、《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晋发改备案函〔2010〕35号〈关于同意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成氨装置环保节能改造项目变更建设主体的函〉》、《关于山西太恒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万吨/年低压联醇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的批复》晋安监危化项目建立审字〔2010〕010号、《6万吨/年低压联醇项目安全竣工验收评价合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并危化项目设计审字〔2010〕Ws5号)、《关于合成氨分公司甲醇车间职工整体调入太恒达公司事宜专题会会议纪要》、《山西太恒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纪要》(股纪字〔2011〕第1号)、《山西晋明会计师事务所晋晋明鉴〔2011〕0005号关于对山西太恒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启动运行造成损失的咨询意见书的报告》;
第二组证据:《太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解决太恒达问题的通知》、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二O一二年第二次股东会决议、二O一二年第三次股东会决议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原恒兴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化集团生字〔2012〕137号》、《太恒达章程》、《太原恒兴投资有限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国家信访局信晋字〔2011〕22号关于转送太原恒兴投资有限公司来信的函》、山西省人民zf第201106011282号公文批办单、《关于山西太恒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报告》(阳煤发〔2011〕614号)、《关于报送省、市领导批示落实情况的函》、《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化集团办字〔2012〕3号关于解决太恒达公司问题进展情况的报告》、《关于解决太恒达公司遗留问题方案的请示》(阳煤发〔2012〕152号文件)、《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化集团函字〔2012〕12号关于委托山西太恒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太化水厂北侧防护用地土地使用证的函》、《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清表拆除授权委托书、太原市人民zf并政函〔2011〕23号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成氨分公司实施停产的通知》、《太原市人民zf关于对太化集团氯碱厂实施关停的通知》、《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第29次集团公司董事会、党委常委会、经理层联席会会议纪要》;《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化会纪〔2012〕16号集团公司董事会、党委常委会、经理层联席会会议纪要》、《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恒兴投资有限公司、太原达悦通投资有限公司四方股权变更与土地合作协议书》、《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恒兴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开发补充协议》两份;
第三组证据:太原市人民zf办公厅来文阅办卡(编号590)、《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化集团办字〔2012〕92号关于办理太化水厂北侧防护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太原市人民zf办公厅报告阅办卡(编号F120458w)、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来文阅处卡片、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卡、《太原市万柏林区委第34期关于太化水厂北侧防护用地使用协调会会议纪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zf办公室〔2013〕第3期关于晋源区义井地区部分争议土地协调会纪要》、申请捐赠土地承诺书、捐赠土地承诺书、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五张、银行转账凭证九张、并政地国用(2013)第2005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政地国用(2013)第201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组证据:《山西省民航机场管理局晋机场局函〔2012〕2号关于长风商务区建筑高度意见的复函》、《太原市人民zf〔2013〕第24期办公会议纪要》、《山西省人民zf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晋国资〔2013〕44号关于太化集团土地出让金返还及税费优惠政策等问题的请示》、山西省人民zf公文呈批单、《山西省财政厅晋财建二〔2013〕169号关于太化集团土地出让金返还及税费优惠政策等问题的意见》、《太原市人民zf办公厅来文阅办卡(编号1017)、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化集团发字〔2013〕159号关于落实太恒达公司搬迁过程中土地开发相关事宜的请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化集团发字〔2015〕182号关于对“2015年公示第292号”控规修编方案反馈意见的报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方案(草案)公示牌(2017年公示第250号)、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必要性及修编方案(草案)公示牌(2017年公示第251号)、《规划条件通知书》(并规条〔2017〕第0115号)、《太原市土地储备中心并土储(函)字〔2017〕131号收储国有土地通知书》、《太原市土地储备中心并土储(收)字〔2017〕32号收储国有土地通知书》、太原市规划局并规函〔2017〕521号、太原市zf办公厅来文阅办卡(编号s171623)、太原市国土资源局请示卡(并国土资请〔2017〕182号)、太原市zf办公厅请示阅办卡(编号J170837)、太原市商务局请示卡(〔2017〕87号)、太原市人民zf办公厅来文阅办卡(编号w170958)、《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化集团发字〔2017〕91号关于太原市规划局及市土地储备中心反馈意见的请示》、2017年10月13日太原日报第三版《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太原市人民zf办公厅来文阅办卡(编号w171333)、《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化集团发字〔2017〕121号关于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告”有关情况的请示》、《山西省人民zf晋政行复决字〔2017〕1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上述四组证据用以证明太恒达作为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被告太原市人民zf和山西省人民zf未向本院提交关于太恒达作为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太原市人民zf和山西省人民zf对原告太恒达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其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太恒达是涉案国有土地的实际使用人,而不是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中的并政地国用(2013)第2005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并政地国用(2013)第201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能够充分说明涉案地块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是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的《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书》、《股权变更与土地合作协议书》、《房地产开发补充协议》能够证明涉案地块由原告太恒达实际使用,并能够证明下列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告提交四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并政地国用(2013)第20050号和并政地国用(2013)第20175号国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为太恒达的股东。太恒达是由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原恒兴投资有限公司、太原达悦通投资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公司。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原化工股份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将涉案土地交由太恒达实际使用。被告太原市人民zf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并于当日在太原日报上予以公示。太恒达不服,向山西省人民zf提起行政复议,山西省人民zf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晋政行复决字〔2017〕106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了太原市人民zf作出的《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原告太恒达不服,遂提起本诉。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问题。《最高人民fy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条对“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进行了规定。所谓“提出新的诉讼请求”,通常是指,在不变更诉讼请求同一性的前提下追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本案中,针对被告作出的同一个行政行为,在原来提出的确认违法请求的基础上追加为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虽然具体的请求发生了变化,但请求的基础并未发生变更,因而可以在一个诉讼程序内审理新请求,旧请求的诉讼资料或证据资料可以被用于新请求的审理。因而原告的新增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太恒达作为原告提起本诉是否适格的问题。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是被告太原市人民zf作出的《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和被告山西省人民zf作出的晋政行复决字〔2017〕106号行政复议决定。涉诉通告内容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案的争议焦点具体为原告太恒达是否具有对被告太原市人民zf作出的《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提起异议的权利,而这又取决于原告太恒达是否依法享有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zf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据此,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是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本案中,原告太恒达成为涉案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是基于《股权变更与土地合作协议书》、《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书》、《房地产开发补充协议》的约定,涉案土地由原告太恒达开发建设。可见,国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与该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基于两个法律关系产生,前者是行政确认,后者是民事合同。涉诉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针对的对象是合法的登记在册的土地使用权人即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而非基于民事合同关系而形成的土地实际使用人即本案原告太恒达。因此,原告太恒达对被告太原市人民zf作出的《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无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太恒达以其是涉案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为由提起本诉,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山西省人民zf作出的晋政行复决字〔2017〕106号行政复议决定前,被告太原市人民zf于2017年12月29日给山西省人民zf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对涉案通告行为是否合法及太恒达的主体资格问题分别进行了阐述。但被告山西省人民zf在作出涉案行政复议时并未从合法性与主体资格两个方面分别论述,而是仅对太原市人民zf作出《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是否违法作出评判,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存在瑕疵,本院予以纠正。现本院如果责令被告山西省人民zf针对太恒达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山西省人民zf以太恒达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而再次作出驳回太恒达的行政复议申请已无意义。另因太恒达不符合主体资格,而同是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通告和复议决定已另案提起行政诉讼,被诉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在本诉中不作评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fy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太恒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山西太恒达置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fy。
审 判 长  赵 林
审 判 员  黄哲霞
人民陪审员  赵爱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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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9 00:23: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是zf与这个企业打官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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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9 08:39: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结尾,和太化的官司还得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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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9 08:45:33 | 显示全部楼层
basuolinqi 发表于 2019-10-29 08:39
看结尾,和太化的官司还得继续。

如果原告不继续上诉也可能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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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9 08:5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公司真是瞎耽误事,希望尽早解决纠纷,北辰和中铁建工尽快进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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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9 08:53:17 | 显示全部楼层
会展中心还不如建在汾东商务区地铁二号线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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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9 09: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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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9 09:2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污水厂都拆了 说明纠纷结束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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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9 11: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那个公交移动电视,好像也在打官司,要不现在的公交车上的电视都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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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9 12:49: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次路过为民服务中心总能看到叫什么太恒达置业有限公司,原来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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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9 13:2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原建设者 发表于 2019-10-29 11:24
还有那个公交移动电视,好像也在打官司,要不现在的公交车上的电视都没了。

有每天也是假阴老湿
还是没有了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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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9 13:30: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奔跑的李梦龙 发表于 2019-10-29 13:24
有每天也是假阴老湿
还是没有了清静

哈哈哈,优秀男嘉宾推荐,优秀女嘉宾推荐,在xx举办万人相亲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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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9 13:3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原建设者 发表于 2019-10-29 11:24
还有那个公交移动电视,好像也在打官司,要不现在的公交车上的电视都没了。

还有那个苗医生祛痘,你看我脸上的皮肤还挺光的吧,真的还蛮不错的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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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9 14:3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太原建设者 于 2019-10-29 14:48 编辑
奔跑的李梦龙 发表于 2019-10-29 13:24
有每天也是假阴老湿
还是没有了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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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9 14:38: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原建设者 发表于 2019-10-29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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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太优秀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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