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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华侨大厦】170M/160M(均构建高度)|桩基状态|更新至(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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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0 11: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的还以为华侨大厦是一家效果图设计公司,这是已经第四稿还是第五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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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0 11:15: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如果第一版是这个就还行。但是跟之前的150双子和高低错位连体的效果图比起来这个太一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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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0 11: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九江崛起 于 2020-11-16 16:16 编辑

文书首部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4民终7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迈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松水大厦1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10659F。
法定代表人:邱小强。
委托代理人:刘晖,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云云,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九江市中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公园环湖路二路段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697655074。
法定代表人:张译丹。
委托代理人:程俊,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深圳迈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思公司)、九江市中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雅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9)赣0403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上诉人迈思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三项,改判中雅公司支付方案阶段的设计费155.4万元、违约金200万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其承担。事实与理由:涉案合同有效,我方已按照合同履行了方案阶段的部分工作,应当支付相应报酬。
中雅公司辩称:涉案合同无效,我方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无过错。迈思公司隐瞒其无资质的事实,应返还定金。

上诉人中雅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迈思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撤销原判决第四项,改判迈思公司返还定金103.6万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迈思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涉案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承诺函亦无效。迈思公司只完成概念阶段的工作,定金103.6万元需返还。
迈思公司辩称:合同定金是在合同签订时支付的,合同第4.3条约定定金转成了设计款,因此定金的作用在转为合同款之后即失效。
原审原告迈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概念规划段设计费129.5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方案阶段的设计费155.4万元;4、本案诉讼由被告承担。
原审反诉原告中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华侨大厦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合同》无效;2、原告向被告返还已经支付的定金103.6万元并计算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8年6月12日,原告与九江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华侨大厦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合同》,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华侨大厦项目工程建筑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合同3.1条约定,设计阶段包括概念阶段、方案阶段、方案深化(建筑专业初步设计)阶段、施工配合阶段,共4个阶段。合同第四条约定,设计费为518万元,各阶段的费用分别为129.5万元、155.4万元、77.7万元和51.8万元。合同签订并收集项目相关定位及方向的资料,了解项目周边地形付定金10%,第一次汇报概念规划草案付定金10%。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6月22日、2018年7月19日,分别向原告支付了51.8万元,共计103.6万元的定金。2018年7月3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九**侨大厦项目总体概念设计100%深度文本》,2018年8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深圳迈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我司非常荣幸与贵司合作共同打造"华侨大厦"项目。在"设计合同"第一阶段贵司按合同约定权利配合该阶段的设计要求,经双方共同努力,本项目概念规划的设计工作已完成,我司已经确认该阶段的设计成果。根据合同我司将支付第三次设计费129.5万元(大写壹佰贰拾玖万伍仟元),但我司因银行贷款事宜将延迟二十天支付该阶段设计费,请贵司继续推进本项目方案阶段设计工作,希望贵司理解并配合。承诺函出具后,被告未进行付款,并于2019年3月29日向原告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函。现双方发生争议,诉来法院。
另查明,2018年11月8日,九江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被告九江市中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无甲级资质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因原告公司不具有甲级资质证书,案涉《华侨大厦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合同》为无效合同,故被告确认《华侨大厦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合同》无效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虽无效,但原告在履行合同中付出了劳动,并向被告提交了《九**侨大厦项目总体概念设计100%深度文本》,被告予以确认并出具了付款《承诺函》,被告应按该承诺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概念规划段设计费129.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反诉原告向其返还已经支付的定金103.6万元并计算利息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合同无效,违约条款的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原告完成了方案阶段的设计工作,故原告主张支付方案阶段的设计费155.4万元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2018年6月12日原告(反诉被告)深圳迈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九江市中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华侨大厦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合同》无效;二、被告(反诉原告)九江市中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迈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概念规划段设计费129.5万元;三、驳回原告深圳迈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九江市中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559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592元,原告深圳迈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3415元,被告九江市中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177元;反诉费7245,反诉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45元,由被告九江市中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迈思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取得了案涉项目工程的设计资质,其与中雅公司签订的《华侨大厦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迈思公司没有案涉工程相应设计资质,仍与中雅公司签订涉及《华侨大厦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合同》,中雅公司在签订合同前亦未能认真审查迈思公司的设计资质,双方皆有过错,应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签订并收集项目相关定位及方向的资料,了解项目周边地形付合同款10%,第一次汇报概念规划草案付合同款10%。该阶段双方已完成。2018年7月30日,迈思公司向中雅公司提交了《九**侨大厦项目总体概念设计100%深度文本》。2018年8月15日,中雅公司出具承诺函:深圳迈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我司非常荣幸与贵司合作共同打造"华侨大厦"项目。在"设计合同"第一阶段贵司按合同约定权利配合该阶段的设计要求,经双方共同努力,本项目概念规划的设计工作已完成,我司已经确认该阶段的设计成果。根据合同我司将支付第三次设计费129.5万元(大写壹佰贰拾玖万伍仟元),但我司因银行贷款事宜将延迟二十天支付该阶段设计费,请贵司继续推进本项目方案阶段设计工作,希望贵司理解并配合。此时中雅公司接受了迈思公司此阶段的工作成果(中雅公司无证据证明此阶段的设计无效),合同约定的第三次付费条件已成就,中雅公司未付款。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责任,一审法院对于支付迈思公司概念规划段设计费129.5万元、不返还已转为合同款的103.6万元予以支持,驳回其依据合同约定主张的违约金及方案阶段的设计费,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迈思公司、中雅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653元,由上诉人深圳迈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5232元,上诉人九江市中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4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书尾部
审判长  罗柳军
审判员  单伶俐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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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0 11: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九江崛起 于 2020-10-20 11:34 编辑

拖了这么久原来是在跟方案设计公司打官司(原设计公司不具备资质,合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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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0 11:4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六月份设计合同纠纷解决了,最新的方案应该是重新找了一家设计公司搞的,看效果图把周边实景都放上去了,大概率就是开工前最后一版了,目测方案离公示也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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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0 12: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顶太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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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0 12:29: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华侨这个位置很重要,希望能尽早搞定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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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0 17: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米线君 发表于 2020-10-20 11:11
顶的12月份开工,现在CBD所有项目都有动静了。这时候改图应该就是要开工了

看到了,华侨大厦因为图纸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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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4 15:39:03 | 显示全部楼层
九江崛起 发表于 2020-10-20 10:18
公司官网华侨大厦效果图又换了

幕墙看着不错,就是帽子太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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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4 19:3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效果图至少有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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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6 16: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对中院审判结果不满意,省高院已同意重审。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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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6 16:19: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打官司打到什么时候去哦,看来12份开工无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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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6 16: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米线君 发表于 2020-11-16 16:19
这。。。打官司打到什么时候去哦,看来12份开工无望了

明显过错方在设计公司,九江中院的判决确实有点扯蛋,怪不得被高院中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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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6 17:02: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知道,但是实际结果就是华侨很难开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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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6 18:11: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垃圾设计公司,赶快赔钱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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