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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1 09: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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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条件
武规条字[2014]48号
经我局研究,同意位于江城大道与梅林四街交叉口东南角地块,按以下要求进行规划设计:
一、规划用地情况
1、规划净用地总面积为:73261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其中:A地块用地面积29795平方米
B地块用地面积43466平方米
2、A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居住用地
B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土地分类:城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
3、用地位置:江城大道与梅林四街交叉口东南角。(详见用地范围线)
二、土地使用强度
1、建筑面积:按净用地面积与容积率之积计算(约26.72万平方米);
2、最高容积率:A地块容积率控制在3.42以内
B地块容积率控制在3.8以内;
3、建筑密度:结合具体方案确定;
4、建筑高度:结合具体方案确定;
5、绿地率:按《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三、建筑设计要求
遵照《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四、交通市政要求
1、沿江城大道禁止设置车行出入口。
2、A、B地块配建停车位建议可结合绿地广场采用地下停车方式。
五、特殊控制要求
1、地块沿江城大道控制50米宽绿化带,含15米宽生态排水廊道。
2、地块公建建筑面积不少于9.92万平方米,公建宜集中布局在江城大道一线,其主体建筑高度不低于120米,在共建和居住用地之间控制一条宽度不小于10米的公共通道,其线型可以根据方案进行调整。
3、地块江城大道沿线裙房建筑层高需保持一致,建筑贴线率不低于50%,连续面宽不得超过150米,塔楼建筑连续面宽不得超过50米。
4、住宅建筑户型结构比例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6]37号文)的有关要求及武汉市相关实施细则意见执行。该用地位于三级控制区,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建设面积不少于住宅总建筑规模的66%。
5、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武政办【2011】79号)的有关要求,该地块内应按照住宅总建设规模5%-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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