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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 【河北雄安新区】建设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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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5 14: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4月12日至4月1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党政代表团到我省考察。****、省人大**会主任王东峰在石家庄与代表团一行举行工作座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政委,铁门关市人大**会主任吴彬出席座谈会




 在我省期间,代表团先后到**新区、石家庄市和衡水市参观考察,进一步深化同我省各地的务实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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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5 14:32:30 | 显示全部楼层
hebe 发表于 2019-4-15 12:42
对66个老旧小区的供水管网进行分批改造,共改造De200-De20供水管线164742.5米,DN150-DN20水表共16891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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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哟,难怪这几天容城到处挖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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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5 14: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兰 发表于 2019-4-15 14:32
哎哟,难怪这几天容城到处挖沟呢。

建设正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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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5 17: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兰 发表于 2019-4-15 14:32
哎哟,难怪这几天容城到处挖沟呢。

护栏采购及安装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数量:一批
公告名称:安新县城区主干道重点区域护栏建设招标公告        预算金额:778500
项目实施地点:安新县(采购人指定地点)
供货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完成全部货物供货及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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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5 17:49: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4月15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透露,2020年前实现**新区范围内所有工业企业搬迁淘汰。**新区(雄县、容城、安新及周边部分区域)重点打造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发展高端高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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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5 20:33: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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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5 21: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日,由**历史文化研究者张双龙编著的《**史话》一书,经北京出版集团公司北京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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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5 23: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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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5 23: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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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5 23: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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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6 07:26: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蓄能助力正当时  ——中国经济首季调研之区域篇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迈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更是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内在要求。    记者近期调研发现,今年以来,面对经济下行压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亮点频现,支撑我国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增长带、增长群显现持久动能,区域协调发展新画卷渐次展开。    添动能  发挥各自优势助推联动发展  4月15日,北京至**城际铁路开始铺轨。这条运用BIM技术模拟施工过程、云计算、物联网等一系列先进技术的铁路,未来通车后,北京与**将实现半小时通达。    市民服务中心投入使用,实现全过程数字化管控;骨干交通路网建设加紧推进;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地下管廊等建设准备工作有序展开……两年来,**新区一批基础性重大工程项目启动实施,这座未来之城正逐步绽放。    **新区正是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生动写照。去年以来,我国着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围绕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推动区域优势互补、城乡融合发展。    就在本月初,位于珠江口的南沙大桥正式通车。这是继港珠澳大桥之后又一条连通珠江口两岸的过江通道,也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发布以来开通的又一条交通“动脉”,标志着粤港澳大湾区向着构筑“主要城市1小时通达”的发展目标又迈进一步。    推进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东部率先发展,出台一批改革创新举措;京津冀协同发展取得明显进展,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格局不断巩固,粤港澳大湾区规划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今年以来,我国区域协调发展、良性互动格局加快形成。    “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扎实推进,引领力不断增强,资源空间配置效率稳步提高,新的区域经济增长极快速成长,要素有序自由流动、主体功能约束有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加快形成,区域经济结构将持续优化升级。”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宁吉喆说。    激活力  在改革创新中为高质量发展开路  素有“接轨上海第一站”之称的嘉善,近日宣布在上海建立嘉善国际创新中心,鼓励本地高科技企业入驻设立研发中心,形成“前台在上海、后台在嘉善”的沪善协同创新模式。    从上海到江浙设立“产业飞地”,到如今周边城市到上海设立“科创飞地”,这一来一回成为长三角结构升级、动能转换的最直观体现。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协同和利益分享新机制,也为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谱出新乐章。    区域政策的一个要点,是统一国内大市场,这既是区域政策要解决的问题,也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要通过改革创新打破地区封锁和利益藩篱,全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去年11月,《**ZY ***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对外公布,在健全市场一体化发展机制、深化区域合作机制、优化区域互助机制、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创新区域政策调控机制、健全区域发展保障机制作出一系列部署,各地积极行动,一批先期成果已经显露。    在东部,年初,“嘉兴**三角一体化发展办公室”刚一挂牌就引人注目。一年前,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在沪成立,三省一市抽调精兵强将集中办公。    在北方,《**ZY ***关于支持河北**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落地,深入推进疏解到**新区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构建新型住房供给体系等改革举措,彰显了**新区打造改革开放前沿的勇气和决心。    在南边,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11座城市7000万人口未来如何联动发展显露端倪。    以改革促创新、谋发展。从高端制造业、到现代金融服务业,一系列瞄准高质量发展、助推高质量发展的项目、企业、计划在各大区域落地生根。    “区域协调发展的关键还是在改革创新,进一步增强区域发展的协调性、联动性、整体性。”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首席研究员张燕生说,重要的是,改革创新不能“踱步”,更不能“止步”,要坚定持续走下去。    拓空间  在开放中挖掘区域协调发展新潜能  出口增长37.5%、进口增长12.4%,这是四川省15日发布的一季度外贸“成绩单”。同期,全国进出口增速分别为0.3%、6.7%。    远超全国整体水平的背后,有个关键词格外亮眼——“一带一路”。依靠直抵欧洲的中欧班列,不沿边不靠海的四川,站上“西向开放”的潮头。    “四川正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主任范波说,“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西部大开发等国家战略的实施,把西部内陆地区推向开放前沿。    厦门鹭岛,海天码头,进出口货轮往来繁忙,冠以“丝路海运”品牌的航线正串联起“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自去年底“丝路海运”启动以来至今年3月底,34条“丝路海运”航线共开行完成269航次,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超过21万标箱。一系列对标国际一流的服务标准正在加快落地,对接海铁联运的运作机制已加快形成。    “随着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资源要素的整合愈发重要,协同化、系统化将成为深化改革的关键。”福建**改革办常务副主任薛侃说,未来几年福建将加快区域基础设施共通、公共服务共享等机制创新,进一步释放区域经济活力。    内外融通、山海协作。在中国经济画板上,开放始终是亮丽的底色。在与世界的互联互通中,区域协调发展动能更加增强。    今年3月,意大利、卢森堡**相继与中国签署共建“一带一路”谅解备忘录,共建“一带一路”的朋友圈在这个春天继续扩大。    向内看,从上海出发,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从一枝独秀逐步形成“1+3+7+1”雁阵,将构成东中西协调、陆海统筹的发展格局。    向外看,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建设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全面开放体系。      从春天出发  区域协调发展蓄能助力正当时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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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6 08: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快发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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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6 15: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保定市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8年12月12日保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保定市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保定市白洋淀上游,是指流入白洋淀的拒马河、白沟河、萍河、瀑河、漕河、府河、唐河、孝义河、潴龙河等河流流经的保定市区域。
    第四条  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白洋淀上游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级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应当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引导金融机构对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信贷支持。
    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设备,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第七条  市、县级、乡(镇)人民**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公益宣传,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的义务,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投诉人。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倡导和鼓励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
    第十条  对保护和改善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给予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应当推进生态环境管理智能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市、县级、乡(镇)、村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分区组织领导本区域内河流、水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市、县级、乡(镇)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流下一级河长实施考核。
    第十四条  对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不到位、污染防治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人民**、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由上级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应当建立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制度,完善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体系,确定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和承载水平。以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控制项目审批和建设,淘汰落后产能。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和预警机制,完善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和突发环境事件防控体系。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应当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应当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市、县级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从事生产和服务的单位做好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推进生产和服务过程清洁化。
    市、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业生产者做好农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推进农业生产过程清洁化。
    市、县级人民**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污染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四)向水体排放含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和标准的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五)向水体排放未经消毒处理且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六)向水体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七)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八)在河流、渠道、淀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九)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应当加强沿河生态环境保护,在河流沿岸开展林带绿化。
    市、县级人民**应当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林种优化等措施,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和水土保持能力。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负责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应当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湿地应当进行整治和修复。
    市、县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推动入淀湿地净化系统建设。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应当加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实现地下水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鼓励地下水利用单位节约用水和循环用水。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农业节水机制,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实施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乡(镇)人民**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对纳污坑塘和黑臭水体进行限期整治,水体和底泥应当分别达到水体和土壤功能区标准。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应当根据城镇发展规划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完善城镇雨污分流设施。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县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治理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进行集中处理;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鼓励建设小型污水处理站或者庭院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第三十条  市人民**负责领导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保护工作,相关县级人民**负责保护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野生动植物种群及生息地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对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繁育地、保护地、迁徙通道等重点区域建立档案,对受到严重破坏的野生动植物,通过建立保护小区或者人工繁育基地等措施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负责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设置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回收点,指导农药使用者妥善保管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并及时送交回收点。
    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等技术,加强农用薄膜回收利用,推广使用可降解材料。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应当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建立土壤监测调查评估制度和污染风险管控制度,划定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和土壤环境功能区,进行农用地环境安全分类管理与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治理与修复,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防范污染地块风险。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应当采取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等措施,对种植业、养殖业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市、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户、秸秆利用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秸秆青贮饲用、秸秆收集储运服务体系建设、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等资源化利用。
    市、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积极引导、指导养殖户进行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改造,规范散养行为;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的指导和服务,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市、县级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第四章  协同管控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应当推动制定与**新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的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十八条  鼓励环**新区区域内企业的排放标准逐步与**新区企业的排放标准接轨。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应当推动建立白洋淀上下游协作联动机制和流域水环境协同管理机制。
    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跨界水质断面监测,协同建立水环境保护信息共享平台和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机制。
    第四十条  市人民**应当优化环**新区区域产业结构,逐步建立与**新区一体化的环境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较轻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三)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较轻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二)向水体排放含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和标准的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三)向水体排放未经消毒处理且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四)向水体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河流、渠道、淀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较轻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五条  市、县级、乡(镇)人民**、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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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6 17:30:46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工作人员校对有误,将附件1《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差别化环境管控要求汇总表》中“**新区范围内所有污染工业企业”误打印为“**新区范围内所有工业企业”,在此予以声明更正。对此造成的信息有误深表歉意,对工作作风不严不实不细的相关责任人员将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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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6 17:31:24 | 显示全部楼层
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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