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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1 21: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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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 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 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深入推进公交都市创建工作 ,经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申请、省级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推荐和专家评审,部研究 确定天津、上海、保定、呼和浩特、沈 阳、长春、苏州、杭州、宁波、合肥、 福州、南昌、青岛、新乡、株洲、广州 、柳州、海口、贵阳、兰州、西宁、银 川共22个城市为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 第二批创建城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完善创建实施方案。有关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第二批创建 城市的指导,督促各创建城市对照公交 都市创建要求和专家审查意见,进一步 完善公交都市创建实施方案,并于2014 年1月26日前,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审核后报部批准实施。直辖市公交都市 创建实施方案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 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部批准实施 。
二、加大创建工作力度。部将从城 市综合客运枢纽建设、智能公交系统建 设、快速公交运行监测系统建设、清洁 能源公交车辆推广应用等四个方面,对 创建城市给予指导和支持。有关省级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人民政 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对创建城市给予 必要的政策扶持,指导创建城市加快建 立完善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体 制机制和保障措施,督促完成创建实施 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各创建城市要以 城市人民政府为主体,发挥各部门职能 作用,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实 现创建工作目标,全面提升城市公交的 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 共享公交都市的创建成果。
三、加强对创建工作的动态监督。 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 建城市创建工作的动态监督,督促创建 城市定期总结创建工作情况及成效,编 写创建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2月20 日前,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部。直辖市创建工作年度报告由城市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部。公交都市创建 时间原则上为5年左右。创建城市的各项 创建工作任务完成后,部将按照各城市 公交都市创建目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的,授予“公交都市”示范城市称号。
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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