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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5 18: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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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下发《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违规设置或保留水土保持、行业预审等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涉及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进一步改革环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对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机制,全面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加强制度联动,排污许可证载入环评要求,作为企业守法准则和监督执法依据。进一步细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管理要求,避免重复评价。【注:目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阶段需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环评通过审查是建设规划获得国家批复的前置条件;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开展项目环评工作,项目环评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审批时限原则上压缩至法定的一半。
实施分类处理,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一律加快环评审批;对审批中发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输气管线、铁路等线性项目,指导督促项目优化调整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或依法依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穿越法定保护区的行政许可手续、强化减缓和补偿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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