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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1 13: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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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引用有删减,可以自己去查完整文书
案号:(2019)京73行初1474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省晋华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集成电路科学园联华大道88号。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案由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209624号关于第32401057号“晋华”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福建省晋华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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