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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 1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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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格盟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69号国贸大厦座A40-42层。
法定代表人:曹阳。
被申请人: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东缉虎营37号。
法定代表人:康晓江。
申请人格盟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二0二0年一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3902443.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格盟国际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3902443.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看来我说的没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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