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8-6-29 12: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增设长沙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长沙航空口岸进口。
二、增加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办法》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三、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时使用“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
四、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建立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的工作关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始承担长沙航空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