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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12: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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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布主城区用地建设强度管理规定,来看看你住的位子是几级开发强度!
第一条 为规范用地建设强度管理,根据《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用地面积约681平方公里)的用地建设强度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和景观控制规划、功能区和“三旧”(旧城、旧村、旧厂)改造实施性规划等对用地建设强度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应符合其要求。
主城区以外但属于中心城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强度管理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条 对居住、商业、商务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应结合强度分区(详见附图)和基准容积率(详见附表),按照以下公式测算额定容积率,作为确定项目容积率的依据:
额定容积率=基准容积率×交通区位调整系数×用地规模调整系数
其中:对于包含多种功能且能进行用地功能分区的混合用地项目,应按照各类用地性质分别计算相应额定容积率;
对于包含多种功能但无法进行用地功能分区的混合用地项目,应结合各类功能的建筑面积比按照以下公式测算额定容积率:
额定容积率=1/(a1/ f1+ a2/ f2 +···+ a n/ fn)
注:式中fn为按照混合用地中某一类建筑所测算的地块额定容积率,an为该类建筑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三环线内居住用地项目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5;二环线内1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1500户以上的成片居住用地项目容积率一般不得超过3.5。
新建工业、仓储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0,一般不超过2.5;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多层标准厂房容积率一般应达到1.2以上。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应根据所属用地类别和建设强度分区确定(详见附图和附表)。新建工业、仓储项目建筑密度不得低于40%。
第五条 建设项目将规划控制的相邻公园绿地、广场纳入一并建设的,可按照该项目容积率的50%测算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的建筑量,并转移至项目用地内实施;在建设项目用地内划出一定规模用地额外建设公园绿地、广场的,可按照该部分用地上原有建筑面积的1.2倍(二环线内为1.3倍)测算建筑量,转移至项目剩余用地内实施。
上述公园绿地和广场应满足以下要求:临15米以上城市道路,宽度不得小于20米,对社会公众开放;二环线内单幅绿地或广场面积不得小于400平方米,二环线以外单幅绿地或广场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
第六条 建设地下商业服务设施应结合地下空间专项规划进行规划论证,并确定建设强度。其中,在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重点鼓励区、地铁站点控制线外扩200米范围内建设地下商业服务设施的,其容积率一般不低于0.5,且可在重点鼓励区或街坊内进行总量平衡。
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生态景观控制区内建设地下商业服务设施的建设项目,应按照保护规划和详细规划方案确定地下商业服务设施建设强度。
第七条 对旧城改造(含棚户区改造)、旧厂改造项目,当其额定容积率与现状容积率的比值小于等于1.5时,可通过土地成本经济测算确定容积率,但项目建设拆迁比原则上不得高于2.2:1;位于二环线内的改造项目还应符合“三旧”改造实施性规划关于人口疏解和还建的要求。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强度可按照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及相关经济综合测算确定。
第八条 对建设强度确难满足建设要求的,在满足日照、交通、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可结合方案论证确定,下列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可结合实际需求确定:
(一)保障性住房及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二)确需提高容积率的“三旧”改造(含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经市人民政府、市规划委员会确定的其他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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