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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1 1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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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一局起诉称,自己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2012年8月17日,中建一局作为承建单位与建设单位山西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公司)签订了《太原长风商务区S6地块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编号SCSD-002),该合同约定:由中建一局总承包顺德公司综合办公5A级写字楼工程即和合国际中心项建设项目。施工中,项目建设单位顺德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变更为被告硕和顺德公司,硕和顺德公司承受了上述合同全部权利义务。2014年10月31日,硕和顺德公司通知中建一局暂停施工,计划于2015年3月复工。2015年12月20日,由于资金等多种原因,中建一局与硕和顺德公司经协商解除《太原长风商务区S6地块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并签订了《太原长风商务区S6地块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及结算协议》。(裁判文书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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