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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4 15: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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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临阵胆识
这个给力!土地本来就不是你私人的,政府要开发属于国家的土地合情合理。。再说, ...
qygshxjy2 发表于 2012-6-14 15:5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七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方可征收房屋。“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七种情况:1、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2、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3、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5、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6、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般政府套用的是第五条,也就是棚户区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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